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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聘”为饵行骗 男子诈骗两名女性获刑罚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6-04-21 10:32:27
摘要:本是满怀期待寻找工作机会,却不料落入他人精心编织的诈骗陷阱。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
  本是满怀期待寻找工作机会,却不料落入他人精心编织的诈骗陷阱。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甲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两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2025年2月,甲某因沉迷酒吧消费,导致入不敷出,萌生通过诈骗他人钱财牟利的念头。他先后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招聘杂工”“招聘通讯工作人员”等虚假信息,以高薪日结、月薪5000元等诱人条件吸引求职者注意。

  被害人顾某看到招聘信息后添加了甲某微信。甲某谎称自己名为“罗艳”,居住在钦北区碧桂园小区,与顾某年龄相仿,借此拉近距离、博取信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甲某虚构“投资门窗生意”“参与通讯项目”等理由,承诺四六分成,诱使顾某陆续转账、支付现金共计6万余元。期间,为维持骗局,甲某还以“分红”名义返还5800余元,实际骗取5.4万余元。

  与此同时,甲某又以“招聘通讯工作人员,月薪5000元左右”为诱饵,吸引了第二位被害人舒某上钩。他不仅为舒某介绍所谓“放光缆和监工”的工作,还与其发展为恋人关系。此后,甲某以缴纳培训费、保险费、办理工作证等五花八门的名义,先后骗取舒某7.9万余元,期间返还部分钱款后,实际造成舒某损失4.1万余元。

  案发后,甲某于2025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甲某诈骗金额近十万元,已远超“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甲某此前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再犯诈骗罪,构成累犯,故依法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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