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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跳单”,中介费能拒付吗?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6-04-08 19:35:39
摘要:看房、选房、谈价都由A中介完成,最终签约却通过B中介——这种省佣金的“跳单”操作是省钱妙招还是违约失信行为?
  看房、选房、谈价都由A中介完成,最终签约却通过B中介——这种省佣金的“跳单”操作是省钱妙招还是违约失信行为?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便未通过原中介成交,只要利用了其提供的服务成果,委托人仍需支付相应报酬。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刚步入社会的年轻女孩林某因购房需求联系上房产中介员邓某。邓某热情接待,并根据林某的需求积极寻找合适房源。9月14日至21日期间,邓某应林某要求,三次驾驶私家车接送林某实地查看多处房源,提供了详细的房源介绍、价格分析和中介费用优惠方案。经过反复比较,林某对其中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表现出浓厚兴趣,双方还就该房屋的成交底价进行了初步核算。然而,就在林某约定前往邓某所在中介公司支付购房诚意金的当天,意外情况发生了。邓某及其同事在店内等候多时,却始终未见林某现身。经联系得知,林某已通过其他中介机构,私下签订了其曾三次带看的那套心仪房屋的购房合同。

  自己付出了时间、精力并提供专车接送等服务,客户却绕过自己直接成交,邓某感到既错愕又委屈。她认为,林某所购房屋正是自己提供带看服务并告知具体信息的房源,自己已履行了中介人的主要义务,理应获得相应报酬。根据该房屋63万元的总价及行业惯例,她向林某主张获取约2.75万元的佣金。

  而林某则辩称,自己只是“觉得换家中介费用可能更划算”,并非恶意拖欠,且对“跳单”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双方协商无果后,邓某于2025年11月将林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考虑到林某主观恶意不大且争议事实清晰,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向林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邓某提供了具体的房源信息、多次带看服务及专业分析,林某最终交易的正是该房源,其行为已实质利用了邓某提供的交易机会与媒介服务。因此,即便交易通过其他中介完成,林某“绕开”原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仍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跳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经法官释法明理,林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分两期向邓某支付1500元作为劳动补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3元,邓某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签订后,林某当场支付了首期款项750元。  

  法官提醒:

  在房屋买卖等民事交易活动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应尊重中介人的劳动成果,按照约定履行报酬支付义务;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标准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若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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