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网
gxworker.org.cn
广西职工的网上家园
遏制“职业索赔”乱象 让法治回归消费维权本意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雷玄    发表时间:2026-04-01 17:57:10
摘要:职业索赔的异化,首先表现为对法律本意的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初衷是鼓励社会监督,让不法商家付出应有代价。
  职业索赔的异化,首先表现为对法律本意的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初衷是鼓励社会监督,让不法商家付出应有代价。但当“知假买假”演变为“专盯小微商户表面合规瑕疵”,当索赔从维权变成要挟的筹码,法律的善意就被扭曲了。“拍黄瓜”的案例中,其关注点并非食品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而是将形式瑕疵无限上纲上线,逼迫商家花钱消灾。这种行为,已与消费维权的初衷南辕北辙。

  更令人警惕的是,职业索赔已从个体行为向组织化、产业化发展。央视调查发现,短视频平台上的“职业打假培训”课程,从选品、取证到索赔全流程教学,收费数千元至上万元,将打假包装成“零门槛创业项目”。当法律武器被异化为“收割工具”,受害的不仅是商家,更是整个市场环境的公平与秩序。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不是要关上消费者维权之门,而是要将“假维权、真牟利”的行为挡在门外。最高法司法解释已明确: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但对连续购买、反复索赔、恶意高额索赔等行为不予支持。2024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2026年4月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更进一步细化了恶意索赔的规制措施。这些制度安排,正是要在“鼓励监督”与“遏制滥诉”之间划出清晰界限:法律保护的是诚实守信的消费者,而非以索赔为业的“诉讼机器”。

  打击恶意索赔,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基层执法人员面对海量投诉举报,既要依法履职,也要练就“火眼金睛”,准确识别滥用投诉权的行为,避免行政资源被恶意索赔者“绑架”。司法机关应在个案裁判中准确把握“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对牟利性索赔依法不予支持,让职业索赔者的“算盘”落空。平台企业也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家申诉机制,防止恶意投诉成为“逼退”守法经营者的武器。

  当然,规制职业索赔绝不意味着对商家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商家应增强合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经营漏洞;消费者更应理性维权,让维权回归“为了消费”的本意,而非“为了赔偿”的歧途。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用手机扫二维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