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子女口头放弃继承,是否可以拒绝清偿欠薪?
来源:
作者:廖春梅
发表时间:2025-12-17 18:28:52
摘要:我们曾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雇员。李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其子女对李某的遗产作了分割,且已经按照分割进行管理、控制、占有、使用。可是,对于我们索要的欠薪,李某子女则以口头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担责。
读者咨询:
我们曾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雇员。李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其子女对李某的遗产作了分割,且已经按照分割进行管理、控制、占有、使用。可是,对于我们索要的欠薪,李某子女则以口头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担责。李某子女真的可以拒绝清偿欠薪吗?
法官解答:
李某子女不得拒绝清偿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规定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除自愿外,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第35条规定的时间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结合本案,老板李某的子女在其死亡后对其遗产进行了分割,且已经按照分割所得进行了管理、控制、占有、使用,直到在你们索要欠薪时才以口头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担责,该情形显然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时间要件和形式要件,更不符合已实际继承的事实,故老板李某的子女口头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必须在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担责。
我们曾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雇员。李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其子女对李某的遗产作了分割,且已经按照分割进行管理、控制、占有、使用。可是,对于我们索要的欠薪,李某子女则以口头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担责。李某子女真的可以拒绝清偿欠薪吗?
法官解答:
李某子女不得拒绝清偿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规定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除自愿外,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第35条规定的时间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结合本案,老板李某的子女在其死亡后对其遗产进行了分割,且已经按照分割所得进行了管理、控制、占有、使用,直到在你们索要欠薪时才以口头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担责,该情形显然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时间要件和形式要件,更不符合已实际继承的事实,故老板李某的子女口头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必须在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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