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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驾驶车辆肇事,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12-05 19:03:59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他人汽车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第三人损害,车主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文对相应情形作出了法律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他人汽车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第三人损害,车主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文对相应情形作出了法律解析。

  出借人无过错,借车人开车肇事自行担责

  案例:

  2025年11月6日,唐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朋友蔡女士。由于蔡女士刚拿驾照不久,唐某再三嘱咐她一定要小心。此后,蔡女士驾驶该车时因超速且疏于观察,将行人夏某撞成重伤。交管部门认定,蔡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查明,唐某借出的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蔡女士有驾驶该型号车辆的驾驶证照。由于保险理赔额度有限,蔡女士的赔偿能力不足,夏某便要求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那么,唐某是否要担责呢?

  点评:

  唐某无需对夏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车主有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用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唐某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借给有驾照的蔡女士使用,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夏某无权要求唐某担责。

  出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因有过错需承担责任

  案例:

  贾某将其私家车借给朋友郑某外出办事用,同时告知郑某该车辆保险已过期,让郑某小心驾驶。不料,郑某在开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曹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曹某要求贾某和郑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约3万元。那么,车主贾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点评:

  如前所述,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车主出借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属于有过错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郑某驾驶借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贾某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系其法定义务,而其未及时给该车辆续保交强险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曹某可以要求驾驶人郑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贾某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车辆被他人偷开,车主若无过错无需担责

  案例:

  薛某有一辆轿车,平时就停靠在小区地面车位上。邻居家读高中一年级的孩子扬扬(化名)找他的孩子玩,临走时偷拿了他放在柜子上的车钥匙。随后,扬扬偷开了他的轿车,在小区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邓某相撞,导致邓某受伤。那么,薛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此时车主对此不知情,故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二是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理解为车主没有履行一般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例如,车主将车停在路边,为图方便没有熄火即下车买东西,车上同行人在等待时感觉无聊,便坐到驾驶位上操作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此种情况下,车主是有过错的。三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

  本案中,薛某并未主动将车钥匙交给邻居家的孩子扬扬,车子也是正常停放,因此,在扬扬偷拿车钥匙并开车撞伤邓某的情况下,薛某并无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扬扬承担。鉴于扬扬尚未成年,应由其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向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期间出车祸,由盗窃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

  一天早上,陈某发现自己刚买的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让人猝不及防的是,事发不到2个小时,交警那边便传来被盗车辆撞伤路边行人的消息,而且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离开车祸现场,只留下受伤的被害人李某。因肇事者逃逸,李某便将车主陈某与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那么,陈某需要担责吗?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陈某虽然系车主,但其不具有过错,且与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故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盗窃人肇事逃逸尚未到案的情况下,受害人李某应当起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李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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