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 如何提升文化原创能力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之殷
发表时间:2025-11-12 17:42:09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围绕“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提升文化原创能力”等一系列重要要求和具体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围绕“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提升文化原创能力”等一系列重要要求和具体部署。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深度重塑文化创作的生态与范式,数字技术在赋能文化原创的同时,也对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那么,如何在技术赋能与需求升级的双重驱动下,把握数字技术带来的机遇,持续激发文化原创活力?
嘉宾
孙芊芊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荻荻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宋 琢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1、“十四五”时期文化原创成果充分涌流
主持人:数字时代的文化原创能力一般表现在哪些方面?“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原创成果有哪些亮点?
孙芊芊:“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文化事业根基不断夯实,为原创能力释放提供了广阔空间。文旅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文化产业营业收入达19.14万亿元,较2020年增长37.7%。在此推动下,文化原创领域呈现多点突破、纵深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文创与文旅融合领域,博物馆文创成为文化消费新载体。2024年全国博物馆文创产品销售收入达34.28亿元,同比增长63.7%,实现了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双赢。比如,国家博物馆“凤冠”冰箱贴累计销量超200万件;甘肃省博物馆推出的“马踏飞燕”主题玩偶,以反差造型深得年轻人喜爱。在沉浸式文旅领域,西安《长恨歌》、开封《大宋·东京梦华》等实景演出长盛不衰,演出收入占景区收入比重逐年提升,“内容IP+空间场景+技术赋能”的新模式推动文化消费从被动观赏向主动参与转变。此外,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成效显著,为文化原创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库,非遗与当代创作深度融合成为发展亮点。据统计,全国建设非遗工坊约1.29万家,带动相关产业120万余人就业增收,为文化的传承创新提供了深厚滋养。
宋琢:“十四五”时期文化原创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多样化数智技术的深度嵌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兼具美学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新业态。越来越多的文博机构借助数字技术重新“编码”文化基因,用新的手段呈现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让用户在智能化、个性化、娱乐化的媒介体验中自然而然接受传统文化的滋养。比如,“数字敦煌”资源库的全球访问量已超两千万次,还在网络平台上催生出以文物和传统文化为灵感的“二创”生态,激活了民间创意灵感。游戏、动漫、电影等文化产品中大量融入传统文化元素,拓宽了文化表达形式,以内容产品为载体推动文化瑰宝大放异彩,在消费者中激发强烈共鸣。
2、数字技术为文化原创带来了哪些变化
主持人:数字技术赋予了文化原创哪些新的特征和内涵,为提升文化原创能力带来了哪些新的可能?
宋琢:从创作工具革新到内容形态迭代,从传播渠道拓展到受众互动升级,数字技术全方位赋能文化生产链条,让文化原创拥有了更丰富的表达载体与更广阔的探索空间。在创作主体方面,数字技术的普及降低了生产门槛,文化创作不再是专业化的、少数人的事,普通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相机等设备在记录生活、表达自我的同时创作出有审美趣味的作品。这两年以AIGC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的发展更是带来了突破性的进展,AIGC工具能够根据指令直接生成文本、图像、音乐和视频,极大地提升了表达效率。AIGC时代的创作主体由传统人力(包含专业生产者、普通用户在内)向“人机协同”的创意主体转变。
在生产机制方面,系统化、协同化的创作机制更加成熟,从单一文化产品生产向整合跨媒介叙事、全产业链协同的生态型文化产业转变,打造了一大批具有品牌效应的文化IP。文化原创越来越变成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产品的面世并不是终点,相反是“二创”的起点。作品的最终形态和意义是由创作者和用户在紧密互动中共同完成的。用户可以通过点赞、评论、分享、二次创作等赋予文化作品新的意义,而用户的解读和阐释又可能为创作者带来更丰富的灵感。
张荻荻: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文化创造呈现出创作主体多元化、内容生产智能化、人机协作常态化与体验形式沉浸化等特征。技术并未消解艺术的“灵韵”,而是通过简化操作流程,使创作者更专注于内容深化与形式创新。同时,数字技术推动文化表达从二维平面走向三维立体,并通过VR、MR等设备还原历史场景、重建文化现场,为用户带来即时响应、深度沉浸与交互感知的崭新体验,延展了表达维度。
3、如何激发青年创作者原创活力
主持人:“文化创造核心在人”,青年创作者作为数字时代文化原创的生力军,其创作优势与需求有哪些?如何为他们搭建更友好的原创生态,进一步提升原创能力?
张荻荻:当代青年创作者的创作实践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是个性化表达。他们勇于展现独特的兴趣与精神追求,在垂直领域持续深耕,以此凝聚高黏合度的同好社群,推动“创作型消费者”群体的形成与壮大。二是在场式叙事。其创作紧密围绕工作、学习、休闲等日常场景,构建具有共鸣感的日常生活美学,同时,敏锐捕捉社会热点与民生关切,以鲜活视角记录并回应时代脉动。
然而,青年创作者常因初始知名度低、资源匮乏而难以突围,作品易湮没于信息洪流中。为支持青年创作者发展,应加快构建系统化的支撑体系:一是提升平台能见度。鼓励平台优化算法机制,主动识别潜力新人,通过设立“青年创作专区”或“新星计划”提升内容曝光度,助力突破流量壁垒。二是健全评价与扶持机制。推动专业评论家与文化机构关注青年创作力量,通过专项奖项、创作展览等活动搭建展示平台。同时,提供创作津贴、启动资金、税收优惠等实质性支持,缓解初期生存压力,促进原创孵化。三是构建友好型创作生态。在社会层面,加强正向舆论引导,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在行业内部,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发挥资深创作者“传帮带”作用,推动组建创作者联盟与跨领域协作网络,促进经验分享与资源互助,形成持续赋能的支撑体系。
宋琢:作为数字时代的原住民,青年创作者有着更为细分和丰富的表达视角以及多维视角带来的创新创造能力,同时他们的表达方式也较为个性化、碎片化。文化创作是他们与社会联结、获得身份认同的途径之一,他们需要在互动中汲取灵感、调整方向。为此,应定期开展一些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创意素养”课程或创作工作坊项目,不仅要助力青年创作者更好地驾驭技术工具,丰富青年创作者关于版权保护、项目运营、价值开发的知识,更要引导青年创作者提升审美情操,筑牢人民性根基,努力成长为新时代坚守使命与担当的文艺创作者。
4、在数字工具应用中坚守原创内核
主持人:数字技术极大拓宽了文化创作的表达边界,但AIGC等技术工具的便利性也可能产生“创作依赖”等问题。在数字时代,创作者、平台与行业如何在充分用好数字技术工具的同时坚守文化原创的内核?
张荻荻:对创作者而言,锚定主体性是根本。提升文化原创能力,首先要在工具赋能中坚守思想主体性,将技术定位于“事务性助手”而非“创意替代者”。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激励引导与教育培训,提升创作者综合素养,树立“技术为我所用”的主体意识,坚持以技术赋能而非被技术异化。另一方面,强化创作者自觉,持续倡导以人为本的创作立场与内容为王的创作理念,激发创作者的想象力与审美力,确立“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意识。
宋琢:对于平台来说,应当承担起文化原创保护者、培育者的责任,用好自身信息分发和内容匹配的“算法权力”。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应构建“激励原创、约束套利”的良性环境,优先挖掘、推广在艺术性、思想性与科技赋能方面具有突破性的作品,避免纯粹以流量和热度为衡量标准,减少同质化作品的推荐分发,用算法帮助原创性、多样性、高质量的作品脱颖而出。加强原创保护的“智能防线”,利用AI监测、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为原创作品提供确权、授权和维权的全链条保护。
孙芊芊:对行业而言,开展协同治理是保障。行业组织要牵头制定技术应用指南和伦理准则,确立创作边界的“行业标尺”,平衡技术创新与原创保护的协调统一。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华为云、蚂蚁区块链等建设的“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创新应用项目,用户可方便申请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编码,实现“创作即可确权”的登记管理服务。此外,应制定关于使用AI进行文化创作的行业自律公约,明确尊重原创、保护隐私等基本原则。
5、系统营造激发原创活力的整体环境
主持人:从制度层面,如何构建保障原创者权益的“保障网”,为提升原创能力营造良好环境?
孙芊芊:在制度层面,要完善全链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创新,明确版权归属与责任边界,推动著作权法增设“AI创作特别条款”。加强司法创新,建立技术适配型审判机制,推广“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法官”的合议庭模式,组建AI版权纠纷专门法庭。建立“区块链存证优先”的证据规则,发布典型案例指引,明确AI洗稿、数据盗用等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在社会层面,要构建多元联动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治理的渠道,鼓励公众、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对文化产品和平台算法进行社会监督,形成外部制约力量。加强全社会数字素养与科技伦理教育,帮助公众提升媒介辨识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培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加强复合型文化治理人才培养。
张荻荻:从国际经验看,严格且高效的版权制度是提升原创能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加快构建涵盖创作者、平台与行业在内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制度构建与行业协同,着力完善法律与监管,积极营造尊重原创、保护创新、激励创造的良性文化生态。一是明确权属,健全法律体系。针对新业态不断涌现而现有法律法规覆盖不足、操作性弱、效力层级低等问题,应加快专门立法,建立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伦理与应用规范。二是技术赋能,完善溯源机制。加强数字文化产品的版权登记与审查,加快推动基于区块链的创作溯源系统建设,实现作品从生成到传播的全流程可追溯,为版权认定与侵权追责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三是协同治理,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对人工智能审核、大数据监测等环节的监管,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维权通道,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
(来源:《光明日报》)
嘉宾
孙芊芊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荻荻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宋 琢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1、“十四五”时期文化原创成果充分涌流
主持人:数字时代的文化原创能力一般表现在哪些方面?“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原创成果有哪些亮点?
孙芊芊:“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文化事业根基不断夯实,为原创能力释放提供了广阔空间。文旅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文化产业营业收入达19.14万亿元,较2020年增长37.7%。在此推动下,文化原创领域呈现多点突破、纵深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文创与文旅融合领域,博物馆文创成为文化消费新载体。2024年全国博物馆文创产品销售收入达34.28亿元,同比增长63.7%,实现了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双赢。比如,国家博物馆“凤冠”冰箱贴累计销量超200万件;甘肃省博物馆推出的“马踏飞燕”主题玩偶,以反差造型深得年轻人喜爱。在沉浸式文旅领域,西安《长恨歌》、开封《大宋·东京梦华》等实景演出长盛不衰,演出收入占景区收入比重逐年提升,“内容IP+空间场景+技术赋能”的新模式推动文化消费从被动观赏向主动参与转变。此外,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成效显著,为文化原创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库,非遗与当代创作深度融合成为发展亮点。据统计,全国建设非遗工坊约1.29万家,带动相关产业120万余人就业增收,为文化的传承创新提供了深厚滋养。
宋琢:“十四五”时期文化原创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多样化数智技术的深度嵌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兼具美学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新业态。越来越多的文博机构借助数字技术重新“编码”文化基因,用新的手段呈现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让用户在智能化、个性化、娱乐化的媒介体验中自然而然接受传统文化的滋养。比如,“数字敦煌”资源库的全球访问量已超两千万次,还在网络平台上催生出以文物和传统文化为灵感的“二创”生态,激活了民间创意灵感。游戏、动漫、电影等文化产品中大量融入传统文化元素,拓宽了文化表达形式,以内容产品为载体推动文化瑰宝大放异彩,在消费者中激发强烈共鸣。
2、数字技术为文化原创带来了哪些变化
主持人:数字技术赋予了文化原创哪些新的特征和内涵,为提升文化原创能力带来了哪些新的可能?
宋琢:从创作工具革新到内容形态迭代,从传播渠道拓展到受众互动升级,数字技术全方位赋能文化生产链条,让文化原创拥有了更丰富的表达载体与更广阔的探索空间。在创作主体方面,数字技术的普及降低了生产门槛,文化创作不再是专业化的、少数人的事,普通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相机等设备在记录生活、表达自我的同时创作出有审美趣味的作品。这两年以AIGC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的发展更是带来了突破性的进展,AIGC工具能够根据指令直接生成文本、图像、音乐和视频,极大地提升了表达效率。AIGC时代的创作主体由传统人力(包含专业生产者、普通用户在内)向“人机协同”的创意主体转变。
在生产机制方面,系统化、协同化的创作机制更加成熟,从单一文化产品生产向整合跨媒介叙事、全产业链协同的生态型文化产业转变,打造了一大批具有品牌效应的文化IP。文化原创越来越变成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产品的面世并不是终点,相反是“二创”的起点。作品的最终形态和意义是由创作者和用户在紧密互动中共同完成的。用户可以通过点赞、评论、分享、二次创作等赋予文化作品新的意义,而用户的解读和阐释又可能为创作者带来更丰富的灵感。
张荻荻: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文化创造呈现出创作主体多元化、内容生产智能化、人机协作常态化与体验形式沉浸化等特征。技术并未消解艺术的“灵韵”,而是通过简化操作流程,使创作者更专注于内容深化与形式创新。同时,数字技术推动文化表达从二维平面走向三维立体,并通过VR、MR等设备还原历史场景、重建文化现场,为用户带来即时响应、深度沉浸与交互感知的崭新体验,延展了表达维度。
3、如何激发青年创作者原创活力
主持人:“文化创造核心在人”,青年创作者作为数字时代文化原创的生力军,其创作优势与需求有哪些?如何为他们搭建更友好的原创生态,进一步提升原创能力?
张荻荻:当代青年创作者的创作实践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是个性化表达。他们勇于展现独特的兴趣与精神追求,在垂直领域持续深耕,以此凝聚高黏合度的同好社群,推动“创作型消费者”群体的形成与壮大。二是在场式叙事。其创作紧密围绕工作、学习、休闲等日常场景,构建具有共鸣感的日常生活美学,同时,敏锐捕捉社会热点与民生关切,以鲜活视角记录并回应时代脉动。
然而,青年创作者常因初始知名度低、资源匮乏而难以突围,作品易湮没于信息洪流中。为支持青年创作者发展,应加快构建系统化的支撑体系:一是提升平台能见度。鼓励平台优化算法机制,主动识别潜力新人,通过设立“青年创作专区”或“新星计划”提升内容曝光度,助力突破流量壁垒。二是健全评价与扶持机制。推动专业评论家与文化机构关注青年创作力量,通过专项奖项、创作展览等活动搭建展示平台。同时,提供创作津贴、启动资金、税收优惠等实质性支持,缓解初期生存压力,促进原创孵化。三是构建友好型创作生态。在社会层面,加强正向舆论引导,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在行业内部,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发挥资深创作者“传帮带”作用,推动组建创作者联盟与跨领域协作网络,促进经验分享与资源互助,形成持续赋能的支撑体系。
宋琢:作为数字时代的原住民,青年创作者有着更为细分和丰富的表达视角以及多维视角带来的创新创造能力,同时他们的表达方式也较为个性化、碎片化。文化创作是他们与社会联结、获得身份认同的途径之一,他们需要在互动中汲取灵感、调整方向。为此,应定期开展一些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创意素养”课程或创作工作坊项目,不仅要助力青年创作者更好地驾驭技术工具,丰富青年创作者关于版权保护、项目运营、价值开发的知识,更要引导青年创作者提升审美情操,筑牢人民性根基,努力成长为新时代坚守使命与担当的文艺创作者。
4、在数字工具应用中坚守原创内核
主持人:数字技术极大拓宽了文化创作的表达边界,但AIGC等技术工具的便利性也可能产生“创作依赖”等问题。在数字时代,创作者、平台与行业如何在充分用好数字技术工具的同时坚守文化原创的内核?
张荻荻:对创作者而言,锚定主体性是根本。提升文化原创能力,首先要在工具赋能中坚守思想主体性,将技术定位于“事务性助手”而非“创意替代者”。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激励引导与教育培训,提升创作者综合素养,树立“技术为我所用”的主体意识,坚持以技术赋能而非被技术异化。另一方面,强化创作者自觉,持续倡导以人为本的创作立场与内容为王的创作理念,激发创作者的想象力与审美力,确立“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意识。
宋琢:对于平台来说,应当承担起文化原创保护者、培育者的责任,用好自身信息分发和内容匹配的“算法权力”。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应构建“激励原创、约束套利”的良性环境,优先挖掘、推广在艺术性、思想性与科技赋能方面具有突破性的作品,避免纯粹以流量和热度为衡量标准,减少同质化作品的推荐分发,用算法帮助原创性、多样性、高质量的作品脱颖而出。加强原创保护的“智能防线”,利用AI监测、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为原创作品提供确权、授权和维权的全链条保护。
孙芊芊:对行业而言,开展协同治理是保障。行业组织要牵头制定技术应用指南和伦理准则,确立创作边界的“行业标尺”,平衡技术创新与原创保护的协调统一。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华为云、蚂蚁区块链等建设的“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创新应用项目,用户可方便申请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编码,实现“创作即可确权”的登记管理服务。此外,应制定关于使用AI进行文化创作的行业自律公约,明确尊重原创、保护隐私等基本原则。
5、系统营造激发原创活力的整体环境
主持人:从制度层面,如何构建保障原创者权益的“保障网”,为提升原创能力营造良好环境?
孙芊芊:在制度层面,要完善全链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创新,明确版权归属与责任边界,推动著作权法增设“AI创作特别条款”。加强司法创新,建立技术适配型审判机制,推广“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法官”的合议庭模式,组建AI版权纠纷专门法庭。建立“区块链存证优先”的证据规则,发布典型案例指引,明确AI洗稿、数据盗用等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在社会层面,要构建多元联动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治理的渠道,鼓励公众、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对文化产品和平台算法进行社会监督,形成外部制约力量。加强全社会数字素养与科技伦理教育,帮助公众提升媒介辨识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培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加强复合型文化治理人才培养。
张荻荻:从国际经验看,严格且高效的版权制度是提升原创能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加快构建涵盖创作者、平台与行业在内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制度构建与行业协同,着力完善法律与监管,积极营造尊重原创、保护创新、激励创造的良性文化生态。一是明确权属,健全法律体系。针对新业态不断涌现而现有法律法规覆盖不足、操作性弱、效力层级低等问题,应加快专门立法,建立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伦理与应用规范。二是技术赋能,完善溯源机制。加强数字文化产品的版权登记与审查,加快推动基于区块链的创作溯源系统建设,实现作品从生成到传播的全流程可追溯,为版权认定与侵权追责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三是协同治理,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对人工智能审核、大数据监测等环节的监管,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维权通道,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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