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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被包工头扣押,务工人员该怎样维权?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5-10-13 17:39:48
摘要:今年2月,我到某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因工程部要求务工人员必须统一办理工资卡,我便将身份证等资料交给包工头花某。
  读者咨询:

  今年2月,我到某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因工程部要求务工人员必须统一办理工资卡,我便将身份证等资料交给包工头花某。可是,银行卡办好后,花某并未将卡发放给务工人员,导致他至今没拿到工资卡。工程部每人每月发放的2000元生活费,也是花某之妻通过微信转来的。请问:花某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花某将农民工工资卡据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包工头花某扣押务工人员工资卡的行为显属违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据此,你们可以立即向花某索要工资卡,如果其拒不发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办卡银行注销该卡,然后找工程部重新登记办理工资卡。当然,你们也可以采用电话、信函、信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因为劳动监察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除了追究用人单位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能够有效助力劳动者高效、便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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