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网
gxworker.org.cn
广西职工的网上家园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9-16 17:59:26
摘要:在岗位上工作多年,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想续签却被用人单位解约,老员工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找答案。
  在岗位上工作多年,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想续签却被用人单位解约,老员工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找答案。

  案情:

  焦某于2017年4月10日入职某制药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焦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身体健康,工作认真,每年的业绩考核名次均靠前,未出现过任何差错,于是在2023年10月27日、10月31日先后两次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某制药公司对焦某的要求置之不理,并于2023年11月1日向焦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出的理由是双方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在办完工作交接后,某制药公司支付给焦某经济补偿金114484.5元。

  焦某认为,在自己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某制药公司无单方终止权,在自己无任何过错且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方仍然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其行为构成违法终止,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制药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审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焦某的仲裁请求。某制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焦某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提供了曾要求某制药公司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某制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焦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也未证明焦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某制药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当向焦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8969元。遂判决某制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焦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4484.5元。

  某制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款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以及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不享有选择权和拒绝权。在劳动者没有提出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存在法定除外情形,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除外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内容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内容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且劳动者未提出只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焦某与某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时,双方已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焦某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焦某享有选择权。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焦某不但没有主动提出离职,相反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某制药公司在是否与焦某续签劳动合同上无选择权,应当与焦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制药公司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焦某的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违法终止,故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向焦某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手机扫二维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