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人财受损,“风之过”还是人之错?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5-09-08 19:07:58
摘要:在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多发频发时段,楼顶堆放的杂物、阳台搁置不稳的盆栽、疏于整修的外墙和玻璃门窗等都可能瞬间化身高空坠物,若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责任人能以“天灾”为由免责吗?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帮助遭受侵权的受害人厘清是非责任,依法正确索赔。
在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多发频发时段,楼顶堆放的杂物、阳台搁置不稳的盆栽、疏于整修的外墙和玻璃门窗等都可能瞬间化身高空坠物,若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责任人能以“天灾”为由免责吗?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帮助遭受侵权的受害人厘清是非责任,依法正确索赔。
大风刮落广告牌,砸伤路人应赔偿
案例:
周某骑自行车行至某超市时,大风将该超市外墙上的一块立式广告牌刮落将其砸伤。经入院治疗,周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2万余元。经查,“肇事”广告牌为某婚庆公司所有,上面载明该公司全称、经营内容及联系电话,设计安装者为侯某。因协商索赔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庆公司、侯某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婚庆公司、侯某二被告分别赔偿周某1.96万元和8400元。
说法:
一般情况下,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上述原因所造成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继而转由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将原告砸伤,婚庆公司作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侯某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紧固不牢等瑕疵,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原告对被砸伤后果无责任。综合二被告各自过错的大小和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也提醒广大公众,在外出遇到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务必远离广告牌、电线杆、路灯、树木等易被风吹倒的物体,行走时要密切留意头顶上方情况,谨防被高空坠物砸伤。
侵权主体不明确,补偿责任需“连坐”
案例:
某平台外卖员小李送餐经过一小区居民楼前道路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头部,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治疗终结后,小李想找“肇事”花盆的主人索赔却未能如愿。无奈之下,小李持报警记录、诊治病历等证据,将该栋楼二楼以上的14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除4户能证明自己因安装防护网等原因而排除“嫌疑”外的其他住户各补偿3800元。
说法:
在责任主体上,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不能确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当事人需“自证清白”方可免责。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将“可能”的14户居民均列为被告,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10户承担补偿责任。
墙皮脱落伤行人,物业“失管”担主责
案例:
李先生清晨上班经过一小区居民楼时,被该楼脱落的保温层外墙皮砸伤肩部。经治疗伤愈后,李先生找到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索赔,对方却称工作人员已在小区内张贴了警示标识,提醒业主们注意高空坠落物,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判决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6700元。
说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也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本案中,砸伤李先生的脱落物属于该小区建筑物的外墙面,根据该条规定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管理及维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共有部位履行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虽然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了安全警示,但没有完全尽到管理服务义务,未及时发现房屋外墙面出现裂缝、翻翘,甚至脱落,亦未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因此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该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大风刮落广告牌,砸伤路人应赔偿
案例:
周某骑自行车行至某超市时,大风将该超市外墙上的一块立式广告牌刮落将其砸伤。经入院治疗,周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2万余元。经查,“肇事”广告牌为某婚庆公司所有,上面载明该公司全称、经营内容及联系电话,设计安装者为侯某。因协商索赔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庆公司、侯某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婚庆公司、侯某二被告分别赔偿周某1.96万元和8400元。
说法:
一般情况下,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上述原因所造成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继而转由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将原告砸伤,婚庆公司作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侯某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紧固不牢等瑕疵,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原告对被砸伤后果无责任。综合二被告各自过错的大小和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也提醒广大公众,在外出遇到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务必远离广告牌、电线杆、路灯、树木等易被风吹倒的物体,行走时要密切留意头顶上方情况,谨防被高空坠物砸伤。
侵权主体不明确,补偿责任需“连坐”
案例:
某平台外卖员小李送餐经过一小区居民楼前道路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头部,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治疗终结后,小李想找“肇事”花盆的主人索赔却未能如愿。无奈之下,小李持报警记录、诊治病历等证据,将该栋楼二楼以上的14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除4户能证明自己因安装防护网等原因而排除“嫌疑”外的其他住户各补偿3800元。
说法:
在责任主体上,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不能确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当事人需“自证清白”方可免责。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将“可能”的14户居民均列为被告,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10户承担补偿责任。
墙皮脱落伤行人,物业“失管”担主责
案例:
李先生清晨上班经过一小区居民楼时,被该楼脱落的保温层外墙皮砸伤肩部。经治疗伤愈后,李先生找到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索赔,对方却称工作人员已在小区内张贴了警示标识,提醒业主们注意高空坠落物,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判决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6700元。
说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也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本案中,砸伤李先生的脱落物属于该小区建筑物的外墙面,根据该条规定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管理及维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共有部位履行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虽然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了安全警示,但没有完全尽到管理服务义务,未及时发现房屋外墙面出现裂缝、翻翘,甚至脱落,亦未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因此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该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