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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竞业限制协议在这些情形下仍有效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9-08 18:09:51
摘要: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基于法律规定或与原用人单位的约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从事或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基于法律规定或与原用人单位的约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从事或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鉴于法律对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加之签约不规范,履约不守信,认识有误区,容易产生各种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对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今天,本报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帮助广大职工理解相关内容。

  订立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不得主张无效

  案例:

  侯某于2025年8月入职某纺织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所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内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侯某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侯某认为,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离职后的2年内,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评析: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劳动合同法设立了竞业限制制度,规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起不得超过2年。既然劳动者在离职后仍有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义务,那么在职期间自然也有这个义务。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一是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在职期间,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订立在职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纺织公司有权与侯某订立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侯某在职期间就应当履行竞业义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系违法,劳动者也应履行竞业义务

  案例:

  2023年4月,汪某入职某市农行,担任业务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汪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省内其他银行,若违反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25年3月,农行违法辞退汪某时,向其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后,每月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2025年8月,农行发现汪某已于2个月前入职市建行,遂认为汪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汪某认为,农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故拒绝担责。那么,汪某的理由能成立吗?

  评析:

  汪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在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

  本案中,汪某在被违法解雇后仍应履行竞业义务。由于汪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农行除可以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并立即从市建行离职外,还可以要求其返还所领取的经济补偿。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仍应履行竞业义务

  案例:

  2年前,谷某进入某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只载明:谷某从公司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本地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与短视频相关的内容,若有违反,应支付违约金12万元,而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须给予谷某经济补偿。那么,谷某在离职后可以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为由而不履行竞业义务吗?

  评析:

  即使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对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也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未规定为无效协议,而是承认其效力。

  本案中,鉴于所涉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内容,谷某可以作出如下选择:一是在离职时与公司通过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谷某仍应依约履行竞业义务。二是在离职后按约定履行竞业义务,在公司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请求裁审机构判令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

  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竞业义务并非自动解除

  案例:

  秦某于2023年3月10日起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和离职后每月经济补偿数额等内容作出了约定。2025年6月4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秦某选择在家休整,但公司并未依约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秦某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自动解除了?

  评析: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享有解除权。但是,在行使解除权之前,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仍具约束力。

  本案中,秦某自2025年6月4日离职后的3个多月内一直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公司一直拒付经济补偿,故秦某享有解除权,即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来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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