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网
gxworker.org.cn
广西职工的网上家园
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有什么具体判断标准?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9-05 17:33:06
摘要:我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结果公司把我解雇了。我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想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只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读者咨询:

  我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结果公司把我解雇了。我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想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只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请问: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选择获取赔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只能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至于何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规定。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这里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劳动者原岗位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或者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另外,虽然不存在上述客观方面的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已经完全丧失互信基础,或者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完全不可调和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也会作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认定。

用手机扫二维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