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瞒履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8-25 18:21:47
摘要:我公司在网上招聘,孙先生报名应聘,他投送的简历中记载其大学毕业后有3段工作经历。孙先生入职我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
读者咨询:
我公司在网上招聘,孙先生报名应聘,他投送的简历中记载其大学毕业后有3段工作经历。孙先生入职我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孙先生入职后不久,经公司查证,他在大学毕业后的8年时间,曾在12家公司任职,且大多数均在试用期被辞退或离职。现在,公司想以孙先生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会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解答:
贵公司有权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如实说明工作经历既是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规定明确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说明自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能欺诈和隐瞒。“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就业现状等情况。其中,劳动者过去工作经历及表现,对于用人单位是否作出录用的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劳动者以往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亦是考量与应聘岗位匹配性的一方面。
本案中,孙先生简历中陈述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工作经历严重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属于欺诈的性质。
另一方面,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孙先生故意隐瞒自己的大部分工作经历,无疑属于欺诈。因此,你公司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进而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另外,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和填写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我公司在网上招聘,孙先生报名应聘,他投送的简历中记载其大学毕业后有3段工作经历。孙先生入职我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孙先生入职后不久,经公司查证,他在大学毕业后的8年时间,曾在12家公司任职,且大多数均在试用期被辞退或离职。现在,公司想以孙先生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会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解答:
贵公司有权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如实说明工作经历既是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规定明确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说明自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能欺诈和隐瞒。“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就业现状等情况。其中,劳动者过去工作经历及表现,对于用人单位是否作出录用的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劳动者以往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亦是考量与应聘岗位匹配性的一方面。
本案中,孙先生简历中陈述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工作经历严重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属于欺诈的性质。
另一方面,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孙先生故意隐瞒自己的大部分工作经历,无疑属于欺诈。因此,你公司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进而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另外,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和填写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