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出具离职原因的证明,职工无法领取失业金怎么办?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7-21 18:25:59
摘要:我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一直在缴纳失业保险等社保费。不久前,公司因经营困难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
读者提问:
我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一直在缴纳失业保险等社保费。不久前,公司因经营困难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离职后,我去进行失业登记时,社保机构告知说,我的离职证明书中由于未写明离职原因,无法确定我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于是,我到公司要求出具离职原因的补充材料,不料被公司拒绝。请问,我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面对公司拒绝补充离职原因的做法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方面,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你与公司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于是公司先提出要解雇你的,故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你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各项条件的。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公司纠正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证明书中写明职工离职原因,但在领取失业金情况下,经办机构会要求职工提交“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给劳动者出具的离职证明书中载明其离职原因,或者另行出具相关证明。
面对公司拒绝补充离职原因的做法,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另外,在公司拒绝出具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导致你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我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一直在缴纳失业保险等社保费。不久前,公司因经营困难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离职后,我去进行失业登记时,社保机构告知说,我的离职证明书中由于未写明离职原因,无法确定我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于是,我到公司要求出具离职原因的补充材料,不料被公司拒绝。请问,我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面对公司拒绝补充离职原因的做法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方面,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你与公司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于是公司先提出要解雇你的,故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你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各项条件的。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公司纠正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证明书中写明职工离职原因,但在领取失业金情况下,经办机构会要求职工提交“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给劳动者出具的离职证明书中载明其离职原因,或者另行出具相关证明。
面对公司拒绝补充离职原因的做法,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另外,在公司拒绝出具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导致你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