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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的劳动者,这些权益别忽略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5-07-17 18:22:06
摘要:眼下,我国各地正在经历入夏以来最强高温过程,且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强度大,具有极端性。在这种高温“桑拿”天气之下,用人单位应如何落实高温待遇和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受到侵害又当如何维权呢?
  眼下,我国各地正在经历入夏以来最强高温过程,且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强度大,具有极端性。在这种高温“桑拿”天气之下,用人单位应如何落实高温待遇和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受到侵害又当如何维权呢?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作时间

  案例:小狄和工友们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虽然时值盛夏时节,但工作强度一如从前。为防止中暑,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对此工地负责人予以拒绝,理由是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都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也全部配齐,且目前正在赶工期,所以工程不能停歇。那么,劳动者的类似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调整工作时间?

  说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建筑工地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并应当根据气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作业时间。

  高温津贴必须及时、足额发放

  案例:2024年夏季,某木业公司为赶制客户订单任务,在连续多日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仍安排小杜等员工从事露天作业。当年10月小杜等人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小杜等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高温补贴,最终这一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说法: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据此规定,高温津贴实质上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

  案例:李师傅是某供水公司的电焊工。入职时公司承诺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用品,但实际施工时工地上并无这样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在持续“桑拿”天气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安排李师傅正常作业。李师傅连续拒绝两次后,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辞退。李师傅遂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他的申请。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李师傅有权拒绝执行冒险作业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还可以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中暑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姜某系某通讯公司的巡检员。2024年8月,姜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出现意识障碍、高热等症状被同事送至医院就诊,确诊为热射病、肝损害、心肌损害。病情稳定出院后,当地职业病防治院为姜某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为此,姜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人社部门作出决定书,认定姜某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为工伤。

  说法:通常情况下,不少用人单位都会把中暑当成一种外源性突发疾病,很少把它与工伤联系起来。但是,是否构成工伤并不以此主观意愿为转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第一项即为中暑。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姜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中暑,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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