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起纷争,违约方要付违约金吗?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7-14 18:40:27
摘要: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场因吊车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赵某被法院判决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及违约金,为这起长达数月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场因吊车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赵某被法院判决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及违约金,为这起长达数月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2022年12月14日,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原告黄某(乙方)与被告赵某(甲方)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吊车租赁合同》。这份合同详细规划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将一辆吊车出租给甲方,租赁期从2022年12月13日起,直至本工地工期结束。月租金26000元且不含税票,每天工作9小时,若每日加班超过凌晨1点,第二天上午司机便可休息。甲方也承担起相应责任,免费提供符合国Ⅲ标准的燃油以及司机的食宿。在租金结算方面,合同约定每个月预付1万元租金,剩余租金每三个月结清一次,并且在甲方退租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满怀期待地开启了这次合作,按照约定履行着各自的义务,工地上的吊车有条不紊地运作着,一切看似都在朝着顺利的方向发展。
然而,在2024年2月28日,被告赵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了一份结算单,结算单显示,双方确认未付租赁费余款竟高达12.31万元。黄某看到这个数字,心里“咯噔”一下,原本以为合作顺利,没想到还有这么一大笔欠款。此后,黄某多次向赵某催收这笔欠款,可赵某就像消失了一样,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借口拖延。黄某心急如焚,自己的资金被占用,生意也受到了影响,无奈之下,黄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31万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6013.38元,共计约12.91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构成了明确的租赁合同关系。根据2024年2月28日双方的结算结果,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用12.31万元。再结合合同中“甲方退租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付清租赁费”的约定,以及结算清单载明被告租用原告设备至2024年1月的情况,法院判定被告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付清租赁费用。但赵某未能按时付清,已然构成违约。
对于黄某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也进行了细致考量。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赵某拖欠租金的行为确实占用了黄某的资金,给黄某造成了利息损失。不过,黄某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酌情支持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赵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租赁费用12.31万元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31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9日起计至租赁费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金支付等各项条款,双方本应依约履行。然而被告赵某却拖欠租金,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赵某未能按时付清租赁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12月14日,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原告黄某(乙方)与被告赵某(甲方)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吊车租赁合同》。这份合同详细规划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将一辆吊车出租给甲方,租赁期从2022年12月13日起,直至本工地工期结束。月租金26000元且不含税票,每天工作9小时,若每日加班超过凌晨1点,第二天上午司机便可休息。甲方也承担起相应责任,免费提供符合国Ⅲ标准的燃油以及司机的食宿。在租金结算方面,合同约定每个月预付1万元租金,剩余租金每三个月结清一次,并且在甲方退租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满怀期待地开启了这次合作,按照约定履行着各自的义务,工地上的吊车有条不紊地运作着,一切看似都在朝着顺利的方向发展。
然而,在2024年2月28日,被告赵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了一份结算单,结算单显示,双方确认未付租赁费余款竟高达12.31万元。黄某看到这个数字,心里“咯噔”一下,原本以为合作顺利,没想到还有这么一大笔欠款。此后,黄某多次向赵某催收这笔欠款,可赵某就像消失了一样,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借口拖延。黄某心急如焚,自己的资金被占用,生意也受到了影响,无奈之下,黄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31万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6013.38元,共计约12.91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构成了明确的租赁合同关系。根据2024年2月28日双方的结算结果,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用12.31万元。再结合合同中“甲方退租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付清租赁费”的约定,以及结算清单载明被告租用原告设备至2024年1月的情况,法院判定被告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付清租赁费用。但赵某未能按时付清,已然构成违约。
对于黄某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也进行了细致考量。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赵某拖欠租金的行为确实占用了黄某的资金,给黄某造成了利息损失。不过,黄某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酌情支持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赵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租赁费用12.31万元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31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9日起计至租赁费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金支付等各项条款,双方本应依约履行。然而被告赵某却拖欠租金,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赵某未能按时付清租赁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