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擅自进行大额交易 这些交易是否有效?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5-05-27 18:11:52
摘要: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自控力和认知力欠缺,其私下参与的大额消费、打赏等非理性“坑爹”行为让不少家长苦恼不已。那么,这些交易行为是否“算数”,又有多少效力呢?让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探究竟。
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自控力和认知力欠缺,其私下参与的大额消费、打赏等非理性“坑爹”行为让不少家长苦恼不已。那么,这些交易行为是否“算数”,又有多少效力呢?让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探究竟。
擅自购买贵重物品
【案例】
12岁的冬冬是一个“手游迷”,在多次央求父母添置手机未能如愿的情况下,拿着自己积攒的7000余元压岁钱到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事后,孩子爸爸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货,但后者以售出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包装已拆封会影响二次出售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冬冬父亲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消费行为无效。最后经法官调解,原告将其所购手机退货,被告返还原告全额购机款。
【说法】
未成年人是不可以购买贵重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出了进一步释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购买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商品。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经父母同意未成年人也不可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本案中,冬冬对购买商品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售后维修、更换等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且购买价款明显过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亦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孩子父亲诉求退货退款的理由正当。
私下签订合同
【案例】
10岁的大山特别喜欢学习编程,可总觉得家里电脑配置过低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自行在附近的数码店订购了一台价值7600元的电脑。事后得知此事的父母虽认为电脑价格偏高,但也未提出否定意见。五天后,数码店老板打电话通知大山父母,说订购的电脑已到,希望他们尽快付款取货。对此大山父母只是表示沉默,既没有说买,也没有说不买。数码店负责人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大山父母付清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订购合同自始无效。
【说法】
近年来,“熊孩子”私下通过“手机贷”、网购等方式订购大额商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效力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交易行为(比如接受赠与),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未成年人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待定,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本案中,大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订购大额商品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同意或者追认,现孩子父亲以沉默方式表示拒绝追认,则推定该交易行为自始无效。
大额打赏主播
【案例】
宋阿姨意外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在短短10天内向一个账户转账近10万元,其11岁的孙子亮亮称这些钱都被他购买“Q币”打赏给女主播了。宋阿姨立即联系平台要求返还款项未果,于是将该平台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亮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平台公司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但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币款6.9万元。
【说法】
时下,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直播的行为越来越多,随之产生了诸多“充值纠纷”“打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充值和打赏后款项能否追回,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数额等因素综合判定。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付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参与网络游戏所支出的费用,平台应当全部返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返还。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平台应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本案中,亮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形成的网购合同故属无效,但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宝密码,亦为自己的监护失责承担了相应责任。本案提醒家长们,虽然返还打赏款项于法有据,但在日常生活中还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及时查看短信提醒,谨防孩子一时贪玩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擅自购买贵重物品
【案例】
12岁的冬冬是一个“手游迷”,在多次央求父母添置手机未能如愿的情况下,拿着自己积攒的7000余元压岁钱到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事后,孩子爸爸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货,但后者以售出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包装已拆封会影响二次出售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冬冬父亲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消费行为无效。最后经法官调解,原告将其所购手机退货,被告返还原告全额购机款。
【说法】
未成年人是不可以购买贵重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出了进一步释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购买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商品。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经父母同意未成年人也不可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本案中,冬冬对购买商品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售后维修、更换等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且购买价款明显过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亦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孩子父亲诉求退货退款的理由正当。
私下签订合同
【案例】
10岁的大山特别喜欢学习编程,可总觉得家里电脑配置过低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自行在附近的数码店订购了一台价值7600元的电脑。事后得知此事的父母虽认为电脑价格偏高,但也未提出否定意见。五天后,数码店老板打电话通知大山父母,说订购的电脑已到,希望他们尽快付款取货。对此大山父母只是表示沉默,既没有说买,也没有说不买。数码店负责人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大山父母付清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订购合同自始无效。
【说法】
近年来,“熊孩子”私下通过“手机贷”、网购等方式订购大额商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效力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交易行为(比如接受赠与),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未成年人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待定,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本案中,大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订购大额商品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同意或者追认,现孩子父亲以沉默方式表示拒绝追认,则推定该交易行为自始无效。
大额打赏主播
【案例】
宋阿姨意外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在短短10天内向一个账户转账近10万元,其11岁的孙子亮亮称这些钱都被他购买“Q币”打赏给女主播了。宋阿姨立即联系平台要求返还款项未果,于是将该平台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亮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平台公司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但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币款6.9万元。
【说法】
时下,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直播的行为越来越多,随之产生了诸多“充值纠纷”“打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充值和打赏后款项能否追回,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数额等因素综合判定。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付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参与网络游戏所支出的费用,平台应当全部返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返还。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平台应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本案中,亮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形成的网购合同故属无效,但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宝密码,亦为自己的监护失责承担了相应责任。本案提醒家长们,虽然返还打赏款项于法有据,但在日常生活中还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及时查看短信提醒,谨防孩子一时贪玩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