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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作业期间违规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5-23 18:15:50
摘要: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为员工职务行为担责,但当法律条文照进现实,责任认定仍面临实践考验。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环卫工人作业期间违规逆行撞伤市民,市民维权将环卫工人及其所属单位共同诉至法院。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为员工职务行为担责,但当法律条文照进现实,责任认定仍面临实践考验。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环卫工人作业期间违规逆行撞伤市民,市民维权将环卫工人及其所属单位共同诉至法院。这场牵涉三方权益的诉讼,最终如何定分止争?

  1、环卫工驾车逆行引发事故

  某日上午,某街道办事处聘用的环卫工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执行清扫任务时,在辅道路段逆向行驶,与正常骑行二轮电动车的黄某发生剧烈碰撞,巨大的冲击力致使黄某连人带车摔倒,身体多处受伤,所驾车辆严重损毁。事发后,交警支队迅速勘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并结合监控视频,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

  受伤的黄某在事故当天便前往医院检查,支付了810元检查费。次日,因伤势较重入院治疗,住院当天聘请专业护工特殊护理,支付400元。历经近两个月治疗后出院,其间支出医疗费用1.8万元。出院诊断显示,黄某存在第1尾椎骨折、第2尾椎关节半脱位等。医生嘱咐其出院后注意休息,全休1个月,伤后3个月内避免久坐、久卧及重体力活动。黄某作为公司员工,事故前,她的平均月工资为3436.45元,休养期间,她因腰椎间盘突出症住院治疗,外加卧床休息30天,无疑让她的生活雪上加霜。

  2、责任承担与赔偿分歧引发官司

  事故发生后,唐某主动赔付2000元,某街道办事处先后赔付4000元,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还多次探望黄某并沟通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在赔偿金额计算及责任划分上分歧巨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黄某一纸诉状将唐某和某街道办事处诉至钦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黄某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6.64万元。

  被告方唐某和某街道办事处辩称,黄某自身存在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健康问题,这些疾病可能影响此次事故损害后果,所以黄某应自行承担50%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

  3、职务行为致人损失单位要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唐某应当对黄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雇佣的环卫工,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

  其次,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特殊体质(包括:自身存在的疾病、自身生理退变、先天残疾和其他)指受害人自身具有的与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造成或者扩大了人身伤亡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但侵权人不能以此作为减轻应承担的损害责任的理由。故两被告辩称本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等损失应由原告黄某自行承担自身疾病50%的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黄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核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计4.51万元。扣除唐某和某街道办事处已赔付的6000元,某街道办事处仍需向黄某赔偿3.91万元。对于黄某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91万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作业

  在本案中,唐某作为某街道办事处雇佣的环卫工,在执行清扫任务时因逆向行驶存在明显过错,该行为直接导致与黄某的碰撞事故,造成黄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唐某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于唐某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驾驶三轮电动车进行清扫作业属于工作任务范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替代责任,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作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避免因员工的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风险;对于普通民众,在道路上行驶时也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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