裤脚卷入饲料机致残!女工索赔40万,法官调解了结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5-19 18:53:07
摘要:因生产设备安全防护缺失引发的悲剧屡见不鲜,而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始终牵动着社会的神经。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梅某在养殖公司工作时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因生产设备安全防护缺失引发的悲剧屡见不鲜,而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始终牵动着社会的神经。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梅某在养殖公司工作时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2023年6月27日,梅某与某养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自2023年6月28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协议约定,梅某被分配至公司种鸡场担任饲养员,主要负责鸡舍的日常喂养、清洁和设备检查等工作。养殖公司按约向梅某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这份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稳定,梅某很快适应了饲养员的日常工作节奏。每天清晨,她都会准时来到鸡舍,完成投喂饲料、清理卫生、检查设备等一系列工作。然而,2023年11月19日的一场意外,彻底打破了这份平静。
当天上午9点左右,梅某在养殖公司的鸡舍喂鸡,在倒饲料到饲料机时,突然,她的裤角被饲料机卷入,且料机把梅某的右足夹住无法拔出。同事发现后立即关掉机器并通知众人到事故现场将饲料机抬起把梅某救出,并将梅某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令人揪心——右足多处骨折、神经损伤,伤势严重。
2024年6月21日经鉴定中心评定,梅某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养殖公司仅赔付7.6万元,剩余医疗费等费用未落实。面对高昂医疗支出,梅某于2024年6月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9万元,并主张1.5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梅某诉称,公司未提供安全培训,设备缺乏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公司则辩称,梅某自身操作不当也有过错,且已支付部分费用,应适当扣减。
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梳理事实,分析责任,并建议双方调解。起初,梅某心里没底,担心调解会让自己吃亏。但在法官的协调下,公司最终同意扣除已支付的7.6万元后,需再赔偿梅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9万元,并承诺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使用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司存在以下明显过错:其一,未对梅某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其二,未在具有明显危险的饲料机上安装防护装置;其三,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上述安全生产管理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虽然梅某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该协议不能免除公司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梅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公司应赔偿梅某各项损失。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价值。首先,调解程序更加灵活高效,能够快速解决纠纷,使伤者及时获得赔偿;其次,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再次,调解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当事人诉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再次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不仅会给从业人员带来伤害,企业自身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
2023年6月27日,梅某与某养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自2023年6月28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协议约定,梅某被分配至公司种鸡场担任饲养员,主要负责鸡舍的日常喂养、清洁和设备检查等工作。养殖公司按约向梅某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这份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稳定,梅某很快适应了饲养员的日常工作节奏。每天清晨,她都会准时来到鸡舍,完成投喂饲料、清理卫生、检查设备等一系列工作。然而,2023年11月19日的一场意外,彻底打破了这份平静。
当天上午9点左右,梅某在养殖公司的鸡舍喂鸡,在倒饲料到饲料机时,突然,她的裤角被饲料机卷入,且料机把梅某的右足夹住无法拔出。同事发现后立即关掉机器并通知众人到事故现场将饲料机抬起把梅某救出,并将梅某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令人揪心——右足多处骨折、神经损伤,伤势严重。
2024年6月21日经鉴定中心评定,梅某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养殖公司仅赔付7.6万元,剩余医疗费等费用未落实。面对高昂医疗支出,梅某于2024年6月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9万元,并主张1.5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梅某诉称,公司未提供安全培训,设备缺乏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公司则辩称,梅某自身操作不当也有过错,且已支付部分费用,应适当扣减。
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梳理事实,分析责任,并建议双方调解。起初,梅某心里没底,担心调解会让自己吃亏。但在法官的协调下,公司最终同意扣除已支付的7.6万元后,需再赔偿梅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9万元,并承诺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使用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司存在以下明显过错:其一,未对梅某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其二,未在具有明显危险的饲料机上安装防护装置;其三,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上述安全生产管理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虽然梅某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该协议不能免除公司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梅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公司应赔偿梅某各项损失。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价值。首先,调解程序更加灵活高效,能够快速解决纠纷,使伤者及时获得赔偿;其次,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再次,调解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当事人诉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再次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不仅会给从业人员带来伤害,企业自身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