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不给,广告白打?法院这样判……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5-13 18:33:01
摘要:“合同白纸黑字签了,广告也按要求发布了,可对方一直拖欠费用,我们实在没办法才起诉!”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广告费的诉讼请求,但对其中不合理的违约金诉求予以驳回。
“合同白纸黑字签了,广告也按要求发布了,可对方一直拖欠费用,我们实在没办法才起诉!”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广告费的诉讼请求,但对其中不合理的违约金诉求予以驳回。
2022年12月,钦州市的某文化传播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签订《城乡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在4辆公交车上为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总费用8万元,发布期6个月。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发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清款项,逾期每日按100元支付滞纳金,超10日未付则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1万元违约金。然而,广告发布完成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起诉时仍拖欠4万元。文化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最终文化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及滞纳金3.82万元,并索赔合同解除违约金1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城乡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被告制作并发布广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给原告。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尚欠广告费4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完成,合同目的已实现,无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之必要,合同自然终止。关于违约金,因合同解除已无必要,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1万元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付款滞纳金每日100元,明显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性原则,法院予以调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
最后,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4万元及逾期违约金。驳回某文化传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每日100元)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成本),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所产生的金额,远超出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严重影响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违背了公平性原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裁判体现了两个法律原则:一是严守契约精神,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二是违约金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防止权利滥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虽可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但若约定标准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依法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设置违约条款,避免因条款无效或调整导致风险,同时应诚信履约,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12月,钦州市的某文化传播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签订《城乡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在4辆公交车上为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总费用8万元,发布期6个月。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发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清款项,逾期每日按100元支付滞纳金,超10日未付则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1万元违约金。然而,广告发布完成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起诉时仍拖欠4万元。文化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最终文化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及滞纳金3.82万元,并索赔合同解除违约金1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城乡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被告制作并发布广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给原告。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尚欠广告费4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完成,合同目的已实现,无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之必要,合同自然终止。关于违约金,因合同解除已无必要,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1万元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付款滞纳金每日100元,明显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性原则,法院予以调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
最后,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4万元及逾期违约金。驳回某文化传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每日100元)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成本),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所产生的金额,远超出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严重影响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违背了公平性原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裁判体现了两个法律原则:一是严守契约精神,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二是违约金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防止权利滥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虽可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但若约定标准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依法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设置违约条款,避免因条款无效或调整导致风险,同时应诚信履约,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