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顺道送娃上学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法院:符合条件,应予认定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4-21 17:46:17
摘要:上班途中顺道送孩子上学,却不幸遭遇车祸,这样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行事诉讼案作出判决,终于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
上班途中顺道送孩子上学,却不幸遭遇车祸,这样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行事诉讼案作出判决,终于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
送学途中遭横祸,工伤认定陷僵局
2023年12月15日,天刚破晓,冯某如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开启了忙碌的一天。他既要送子女前往镇上一所中心小学上学,又要赶赴某木业公司上班。然而,当行驶至环城路口时,一辆货车突然闯入他的行驶路线,两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冯某及车上的孩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严谨勘查与专业认定,货车司机陈某负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满心期待能通过工伤认定获得应有的保障,可向当地人社局提交申请后,却等来拒绝的答复。人社局以事故发生时冯某正在送孩子上学,并非径直前往工作单位为由,判定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畴。
绕道行为是否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法定要件?
“我每天上班都走这条路,送孩子上学本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怎么就不能算工伤呢?”冯某满心委屈,据理力争。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强调自己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送孩子上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理应被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冯某选择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答辩称,冯某事故发生在送孩子上学途中,路线偏离了直接前往公司的方向,绕道行为改变了上下班的本质属性,冯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三重维度界定“合理路线”
钦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冯某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法院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合理目的三个关键要素。
经深入调查,冯某日常居住在钦州市钦北区某镇,上班时间固定,平时上班常走路况良好的环城路。2023年12月15日是工作日,当天7时50分许,他从家驾驶摩托车搭载孩子沿镇上的环城路前往镇中心小学,途中遭遇事故。同事张某的证言也证实,他当天先送孩子上学再回公司上班。由此可见,冯某上班前送孩子上学的行为,虽有绕道,但上班目的明确,且符合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属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范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人社局已启动撤销原决定程序,冯某有望于近期获得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冯某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显然符合这一认定工伤的基本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合理目的这三个关键要素。经法院审理查明,冯某上班前送孩子上学,尽管存在绕道行为,但其上班目的明确,并且该行为符合日常工作生活的实际需求。他在合理时间内,沿着平时上班经常走的路线行驶,这无疑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完全满足工伤认定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从家到单位的直线行程来判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基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比如顺路接送孩子、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情况,即便行程路线有所绕路,只要最终目的是上下班,就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不过,劳动者务必注意保留好能够证明行程目的、时间、路线的相关证据,例如监控录像、出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至关重要,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缴纳工伤保险能给予员工实实在在的保障,让员工受伤后得到妥善治疗和补偿,且对企业自身也是有力保护。要是忽视此项责任,一旦员工工伤事故发生,企业不仅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陷入法律纠纷,声誉受损。按时缴纳工伤保险,于员工是温暖关怀,于企业是稳固护盾。当员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申请工伤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全力协助还原事实真相。
同时,社保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更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全面、综合地考量各种因素,确保每一个工伤认定结果都公正、合理,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双重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送学途中遭横祸,工伤认定陷僵局
2023年12月15日,天刚破晓,冯某如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开启了忙碌的一天。他既要送子女前往镇上一所中心小学上学,又要赶赴某木业公司上班。然而,当行驶至环城路口时,一辆货车突然闯入他的行驶路线,两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冯某及车上的孩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严谨勘查与专业认定,货车司机陈某负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满心期待能通过工伤认定获得应有的保障,可向当地人社局提交申请后,却等来拒绝的答复。人社局以事故发生时冯某正在送孩子上学,并非径直前往工作单位为由,判定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畴。
绕道行为是否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法定要件?
“我每天上班都走这条路,送孩子上学本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怎么就不能算工伤呢?”冯某满心委屈,据理力争。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强调自己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送孩子上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理应被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冯某选择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答辩称,冯某事故发生在送孩子上学途中,路线偏离了直接前往公司的方向,绕道行为改变了上下班的本质属性,冯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三重维度界定“合理路线”
钦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冯某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法院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合理目的三个关键要素。
经深入调查,冯某日常居住在钦州市钦北区某镇,上班时间固定,平时上班常走路况良好的环城路。2023年12月15日是工作日,当天7时50分许,他从家驾驶摩托车搭载孩子沿镇上的环城路前往镇中心小学,途中遭遇事故。同事张某的证言也证实,他当天先送孩子上学再回公司上班。由此可见,冯某上班前送孩子上学的行为,虽有绕道,但上班目的明确,且符合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属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范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人社局已启动撤销原决定程序,冯某有望于近期获得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冯某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显然符合这一认定工伤的基本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合理目的这三个关键要素。经法院审理查明,冯某上班前送孩子上学,尽管存在绕道行为,但其上班目的明确,并且该行为符合日常工作生活的实际需求。他在合理时间内,沿着平时上班经常走的路线行驶,这无疑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完全满足工伤认定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从家到单位的直线行程来判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基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比如顺路接送孩子、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情况,即便行程路线有所绕路,只要最终目的是上下班,就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不过,劳动者务必注意保留好能够证明行程目的、时间、路线的相关证据,例如监控录像、出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至关重要,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缴纳工伤保险能给予员工实实在在的保障,让员工受伤后得到妥善治疗和补偿,且对企业自身也是有力保护。要是忽视此项责任,一旦员工工伤事故发生,企业不仅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陷入法律纠纷,声誉受损。按时缴纳工伤保险,于员工是温暖关怀,于企业是稳固护盾。当员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申请工伤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全力协助还原事实真相。
同时,社保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更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全面、综合地考量各种因素,确保每一个工伤认定结果都公正、合理,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双重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