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网
gxworker.org.cn
广西职工的网上家园
找工作时,哪些事项必须向单位如实说明?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4-15 19:01:46
摘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和劳动者找工作时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相互说明和告知各方的相关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和劳动者找工作时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相互说明和告知各方的相关情况。那么,劳动者在应聘或办理入职手续时,到底对哪些信息应向单位如实说明,如果未如实说明将会面临何种不利后果,哪些信息又是单位不得询问和了解的呢?

  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如实披露

  【案例】

  任先生参加某公司招聘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时,感觉登记表需要填写的内容太多,而且有些事项似乎与招聘岗位无关,于是就想空着不填,但又担心被认为态度不好,导致求职失败。那么,劳动者在求职中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哪些个人信息?如果说假话,会产生什么不利后果?

  【说法】

  关于求职者在求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个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尽管会因职业性质和工作岗位不同而不尽一致,但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和从事岗位相匹配的重要信息,一般包括:年龄、居住地、学历学位、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状况(即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健康状况等。对于决定着能否胜任招聘岗位的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未如实披露,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甚至会被认定为欺诈。所谓欺诈,是指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一旦构成欺诈,劳动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受过刑事处罚的信息,应当如实报告

  【案例】

  孙某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时,发现上面有“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孙某认为有没有犯过罪这与能不能胜任工作无关,而且,即使填写“无”,公司也无法核实。那么,孙某的认识对吗?

  【说法】

  孙某的认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求职者对其在十八周岁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劳动者若隐瞒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就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聘用与否的决定。如果劳动者在求职时隐瞒该重要信息,用人单位对其予以录用并订立劳动合同,无疑不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劳动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据此,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进而解聘劳动者。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部分人员的犯罪记录享有查询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从业禁止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律师、新闻记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医师、会计、押运人员、测绘师、证券业从业人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娱乐场所内从业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拍卖师、保险代理人、直销员、保安。用人单位在招聘从事上述岗位的员工时,可以到公安派出所查询其犯罪记录。对于不属于从业禁止的岗位,也可以要求员工个人查询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纯属私人事务的事项,虚假填写或回答不构成欺诈

  【案例】

  徐女士应聘某公司的行政管理岗位,入职时隐瞒了已婚事实并向公司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徐女士入职不到3个月怀孕,公司经调查,发现徐女士在入职前已经结婚1年,遂以徐女士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解雇。那么,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劳动者享有隐私权,对私密信息无披露义务。劳动者的私密信息是指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育状况、身高、体重、血型、家庭背景、生活经历、爱好等。这类信息一般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故用人单位不能强求劳动者披露,劳动者也有权拒绝披露。劳动者即使对该类无关信息没有如实说明或加以隐瞒的,一般也不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

  本案中,徐女士应聘的是行政管理岗位,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徐女士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必需条件。因此,徐女士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公司以徐女士实施欺诈为由辞退她,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徐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手机扫二维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