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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隐瞒年龄当保安,出了意外谁担责?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5-04-15 19:01:23
摘要:姜大伯去年底年满60岁,刚刚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2月初,姜大伯闲不住,出去找了一份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在面试时,因担心被拒绝录用,姜大伯言明其年龄为56岁,而负责招录的人事主管亦未仔细审查即同意其入职。
  【案例】

  姜大伯去年底年满60岁,刚刚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2月初,姜大伯闲不住,出去找了一份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在面试时,因担心被拒绝录用,姜大伯言明其年龄为56岁,而负责招录的人事主管亦未仔细审查即同意其入职。进入工作岗位后,因为值班实行昼夜轮换制度,而且经常要站在室外疏导、规范车辆进出小区秩序,姜大伯上班刚满一个月时,就因太过疲劳晕倒在岗位,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姜大伯的家属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而对方表示姜大伯隐瞒年龄入职,已经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工亡补助,物业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部分补偿。为此,姜大伯的家人想知道,老人在工作中去世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不能,其家人还能通过何种救济途径获得赔偿?

  【说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姜大伯的死亡不属于工伤。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由于姜大伯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也已经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此案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其次,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中,雇佣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到伤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索赔。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或死亡,雇佣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致损的原因必须是雇佣工作直接导致的。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或结束雇佣活动后受到伤害,则只有在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情形下才能向其索赔,赔偿金额多少需要按照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金由雇佣单位予以支付。

  第三,物业公司应当对姜大伯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应聘者姜大伯隐瞒真实年龄,对死亡损害的结果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未对姜大伯的年龄等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属于在录用和管理中应尽而未尽义务。故此,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姜大伯死亡所形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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