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抵押的铲车消失了
法院:抵押未登记也要偿还本息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4-07 18:41:23
摘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沙场经营人黄某因资金周转难题,向员工罗某借款4万元,并以自有铲车作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黄某不仅未履行还款义务,抵押的铲车还被其他债权人强行开走,罗某无奈之下将黄某诉至法庭。最终,法院判定黄某需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沙场经营人黄某因资金周转难题,向员工罗某借款4万元,并以自有铲车作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黄某不仅未履行还款义务,抵押的铲车还被其他债权人强行开走,罗某无奈之下将黄某诉至法庭。最终,法院判定黄某需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2020年,黄某经营一家沙场,雇佣罗某担任机械操作师傅。2023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黄某向罗某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铲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黄某自有铲车(型号:柳工铲车50CN)作为抵押,借款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罗某按黄某要求,通过微信向案外人班某转账3万元,由亲属代付9000元并现金交付1000元,完成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黄某未还款,抵押的铲车更被其其他债权人强行开走。罗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黄某诉至钦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本金4万元、利息2578.85元及律师费3000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罗某提供的《铲车抵押借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与当事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实罗某与黄某之间借款的事实,罗某向黄某交付了4万元,黄某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已经构成违约。黄某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罗某诉请黄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黄某应于2023年6月30日偿还借款,但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确实给罗某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经查,2023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55%,故本案借款利息应以4万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55%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罗某与黄某签订的《铲车抵押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罗某的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向罗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黄某与罗某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黄某却未在该期限内还款,明显违反了此条规定,构成违约。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罗某通过微信转账、亲属代付及现金交付等方式,向黄某交付了4万元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罗某提供的《铲车抵押借款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与法条规定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借款事实。
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民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资金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罗列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计算等关键内容,杜绝仅凭口头承诺,以免纠纷发生时缺乏证据。资金交付环节,优先选用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能留痕的方式,并妥善留存转账记录;若采用现金交付,当场索要借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清晰注明收款金额与方式,为潜在争议备好有力证据。涉及抵押物,务必核实其产权状况,有条件的话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保障自身抵押权的合法有效性,防止抵押物被他人非法处置。倘若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债权人应及时借助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切不可尝试暴力催收等违法手段,以免自身从受害者沦为违法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