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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被公司在微信群发布声明是否侵害名誉权?
来源:    作者:陈伟翠    发表时间:2025-03-19 17:31:40
摘要:在当今职场环境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名誉权作为员工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不容侵犯。然而,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处理纠纷不当等原因,无意间会与员工之间引发名誉侵权纠纷。
  在当今职场环境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名誉权作为员工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不容侵犯。然而,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处理纠纷不当等原因,无意间会与员工之间引发名誉侵权纠纷。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原告黄某通过被告某公司网上招聘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2023年5月,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于当日与原告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原告黄某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在2023年5月解除。

  因被告某公司未向原告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黄某便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被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安全提取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万多元。

  被告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向原告黄某支付相应履行款后,将一份盖有被告某公司公章的声明拍照发到某企业群和某工作群。声明某公司已与黄某于2023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并已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由于黄某本人未交回某公司出资办理的单位个人安全员证件,某公司未能及时注销,黄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以某公司安全员的名义实施的任何行为,某公司不予认可,产生的相应后果,与某公司无关。

  原告黄某得知被告某公司在上述两个微信群发出声明后,以被告某公司发布上述声明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在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向原告黄某支付相应履行款后,在某企业群和某工作群发布的声明内容只是陈述原、被告双方已于2023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并已通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这一客观事实,仲裁裁决书已认定了该事实,且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发布该部分内容的声明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某公司发布声明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且原告未对其名誉受损的相关情况和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某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黄某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当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要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避免在纠纷过程中,向其他员工或外部机构散布对涉事员工的不实负面信息。企业通过微信群、内部公告栏、邮件、社交媒体账号等渠道发布涉及员工的信息时,务必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发布的内容真实、准确,不能包含诋毁员工名誉的言辞。如企业在发布辞退员工声明时,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描述员工的离职原因,以免侵犯员工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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