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谨防“一件代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来源:
作者:廖坤凤
发表时间:2025-03-12 19:40:29
摘要: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电商卖家选择“一件代发”模式经营网店,也就是卖家不用提前备货,当有消费者下单时,通过在第三方下单并由第三方发货的方式将商品发送给消费者,此种模式大大地减轻了卖家的库存积压和资金占用压力,但这种模式是真的“一本万利”吗?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电商卖家选择“一件代发”模式经营网店,也就是卖家不用提前备货,当有消费者下单时,通过在第三方下单并由第三方发货的方式将商品发送给消费者,此种模式大大地减轻了卖家的库存积压和资金占用压力,但这种模式是真的“一本万利”吗?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小王是一个电商从业人员,开设网店销售儿童玩具。甲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一幅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甲公司发现小王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展示、销售该美术作品形象的儿童玩具,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美术作品。甲公司认为,小王已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遂将小王诉至覃塘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玩具,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小王辩称,“原告在我这里下单后,我转头在其他卖家处下单,由该卖家直接发货给原告,我不知道对方发货的是盗版玩具,并不是故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且我的销量低,不应当由我承担责任,原告应该去找发货给他的卖家索赔!”小王为其辩解提供了其在第三方网店下单的相关证据。
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本案中,小王的经营模式即为“一件代发”模式,但小王在第三方网店下单购买(进货)涉案儿童玩具前,并未询问、核实该店提供的玩具是否为正品、是否有相关授权,而径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提供给甲公司,与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相符,不能推定为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商品为盗版玩具,其主观上难言善意,故法院对小王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类型、小王侵权的性质、情节、销售数量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覃塘区法院酌情确定小王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小王在履行期限内亦自主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后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店销售者为了节约成本,想要“空手套白狼”而忽略了对商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侵权,被诉至法院。经营者在采用该模式进行经营时,需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审慎审查第三方网店的合法经营资质,确认第三方网店的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可要求其提供授权文件,并保留采购凭证等,确保被诉侵权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进而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王是一个电商从业人员,开设网店销售儿童玩具。甲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一幅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甲公司发现小王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展示、销售该美术作品形象的儿童玩具,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美术作品。甲公司认为,小王已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遂将小王诉至覃塘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玩具,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小王辩称,“原告在我这里下单后,我转头在其他卖家处下单,由该卖家直接发货给原告,我不知道对方发货的是盗版玩具,并不是故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且我的销量低,不应当由我承担责任,原告应该去找发货给他的卖家索赔!”小王为其辩解提供了其在第三方网店下单的相关证据。
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本案中,小王的经营模式即为“一件代发”模式,但小王在第三方网店下单购买(进货)涉案儿童玩具前,并未询问、核实该店提供的玩具是否为正品、是否有相关授权,而径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提供给甲公司,与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相符,不能推定为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商品为盗版玩具,其主观上难言善意,故法院对小王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类型、小王侵权的性质、情节、销售数量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覃塘区法院酌情确定小王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小王在履行期限内亦自主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后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店销售者为了节约成本,想要“空手套白狼”而忽略了对商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侵权,被诉至法院。经营者在采用该模式进行经营时,需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审慎审查第三方网店的合法经营资质,确认第三方网店的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可要求其提供授权文件,并保留采购凭证等,确保被诉侵权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进而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