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欠薪,可以要求负责人一人支付吗?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2-18 18:19:22
摘要:张某和王某两个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了一家幼儿园,由张某任幼儿园园长,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一栏为“普通合伙企业”。这两年由于生源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幼儿园亏本,拖欠了员工10万元工资。
读者咨询:
张某和王某两个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了一家幼儿园,由张某任幼儿园园长,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一栏为“普通合伙企业”。这两年由于生源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幼儿园亏本,拖欠了员工10万元工资。当员工找园长张某讨要工资时,张某却说,她可以按自己占股50%的比例支付欠薪5万元,另外5万元应当由员工向另一合伙人王某索要。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张某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有责任清偿全部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偿所有合伙债务。由此可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欠薪有连带支付责任,而不是按出资比例承担其中部分。
由此可知道,园长张某的说法显然有违法律规定。由于幼儿园资不抵债,幼儿园无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你等员工有权要求合伙人张某一人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欠薪,张某不能拿出资比例或者占股比例推脱责任。张某对由其一人独自负责支付欠薪,也许感到冤枉,但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张某可以向另一合伙人王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0条的规定,合伙人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张某和王某两个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了一家幼儿园,由张某任幼儿园园长,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一栏为“普通合伙企业”。这两年由于生源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幼儿园亏本,拖欠了员工10万元工资。当员工找园长张某讨要工资时,张某却说,她可以按自己占股50%的比例支付欠薪5万元,另外5万元应当由员工向另一合伙人王某索要。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张某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有责任清偿全部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偿所有合伙债务。由此可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欠薪有连带支付责任,而不是按出资比例承担其中部分。
由此可知道,园长张某的说法显然有违法律规定。由于幼儿园资不抵债,幼儿园无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你等员工有权要求合伙人张某一人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欠薪,张某不能拿出资比例或者占股比例推脱责任。张某对由其一人独自负责支付欠薪,也许感到冤枉,但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张某可以向另一合伙人王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0条的规定,合伙人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