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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休息少”为由解约能得到补偿金吗?
来源:劳动报    作者:赵竺安    发表时间:2025-02-18 18:18:57
摘要:去年,我在一家咖啡店工作,虽然上午10时上班,但下班却要到晚上9时,双休日有时也要上班,想想工作的技能要求确实不高,体力付出也不大,但上班时间实在是太长了,最主要还是收入不高,便产生了不想干的想法。
  读者咨询:

  去年,我在一家咖啡店工作,虽然上午10时上班,但下班却要到晚上9时,双休日有时也要上班,想想工作的技能要求确实不高,体力付出也不大,但上班时间实在是太长了,最主要还是收入不高,便产生了不想干的想法。

  转眼间,该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听说该公司想与我以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约三年。但这样的条件,我肯定不能同意。于是,我想以“上班久、休息少”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金后走人。请问:我这样做可行吗?

  律师解答:

  根据读者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愿意续约,职工不同意,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部分:劳动者既不想以原条件续约又想拿到经济补偿金,怎么做?首先我们必须说明,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我们也不赞成劳动者以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读者想以“上班久,休息少”为由,通过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获取经济补偿金,这是不可行的。但由于读者上班时间超长,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读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当然,解约之前,保险的做法,是读者应该尽到提醒义务,写信告诉企业,希望企业纠正其错误行为,只有企业明知故犯,读者才能主动解约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此外,读者还应保留好所掌握的证据。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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