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2-14 18:38:46
摘要: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旅游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旅游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法院裁定,对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某旅游公司,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员工蔡某能拿到自己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
【基本案情】
钦州某旅游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然而,在随后的运营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拖欠工资现象。蔡某是这家旅游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以满腔的热情和不懈的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然而,当辛勤的汗水未能换来应有的回报时,蔡某无奈之下,向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钦北区人社局”)投诉公司拖欠自己工资的事情。
2023年11月27日,钦北区人社局接到蔡某的投诉后,迅速行动,对某旅游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过核实,确认旅游公司确实存在无故拖欠蔡某工资的行为,拖欠金额为8819.04元。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钦北区人社局依法向某旅游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核算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然而,旅游公司的反应却令人失望。尽管在收到告知书后支付了部分工资(2800元)给蔡某,但剩余的6019.04元却迟迟未能支付到位。面对旅游公司的顽固态度,钦北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24日对旅游公司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蔡某的工资,并明确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然而,旅游公司在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了沉默和逃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决定书于2024年7月25日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24日,钦北区人社局向旅游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再次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旅游公司依然置若罔闻,拒不执行。为此,钦北区人社局只好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旅游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蔡某工资报酬的行为,且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钦北区人社局不具备直接强制执行款项的行政职权,且旅游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支付义务,钦北区人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钦北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作出行政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钦北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旅游公司应支付蔡某的工资6019.04元;二、限旅游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如逾期未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蔡某作为旅游公司的一名员工,以其辛勤劳动为公司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其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然而,蔡某遭旅游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侵害其权益并破坏劳动关系。面对人社局处理决定,公司沉默逃避,无视法律。钦北区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后,确认人社局决定合法有效,裁定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钦州某旅游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然而,在随后的运营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拖欠工资现象。蔡某是这家旅游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以满腔的热情和不懈的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然而,当辛勤的汗水未能换来应有的回报时,蔡某无奈之下,向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钦北区人社局”)投诉公司拖欠自己工资的事情。
2023年11月27日,钦北区人社局接到蔡某的投诉后,迅速行动,对某旅游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过核实,确认旅游公司确实存在无故拖欠蔡某工资的行为,拖欠金额为8819.04元。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钦北区人社局依法向某旅游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核算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然而,旅游公司的反应却令人失望。尽管在收到告知书后支付了部分工资(2800元)给蔡某,但剩余的6019.04元却迟迟未能支付到位。面对旅游公司的顽固态度,钦北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24日对旅游公司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蔡某的工资,并明确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然而,旅游公司在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了沉默和逃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决定书于2024年7月25日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24日,钦北区人社局向旅游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再次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旅游公司依然置若罔闻,拒不执行。为此,钦北区人社局只好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旅游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蔡某工资报酬的行为,且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钦北区人社局不具备直接强制执行款项的行政职权,且旅游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支付义务,钦北区人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钦北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作出行政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钦北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旅游公司应支付蔡某的工资6019.04元;二、限旅游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如逾期未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蔡某作为旅游公司的一名员工,以其辛勤劳动为公司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其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然而,蔡某遭旅游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侵害其权益并破坏劳动关系。面对人社局处理决定,公司沉默逃避,无视法律。钦北区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后,确认人社局决定合法有效,裁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