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2年被查出职业病,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2-11 17:26:35
摘要:我22岁时进入一家煤矿公司工作,岗位为采掘工。在职期间,一直从事井下作业,58岁时才回到地面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2022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时,煤矿公司为我安排了例行的退休前体检,体检结果是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慢性心脏病,没有显示存在疑似职业病的情况。退休后,我因哮喘、气粗等病症一直在家静养。
读者咨询:
我22岁时进入一家煤矿公司工作,岗位为采掘工。在职期间,一直从事井下作业,58岁时才回到地面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2022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时,煤矿公司为我安排了例行的退休前体检,体检结果是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慢性心脏病,没有显示存在疑似职业病的情况。退休后,我因哮喘、气粗等病症一直在家静养。
2024年11月,我因肺部疼痛前去医院检查,被查出尘肺病。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病情为煤工尘肺一期。经咨询,煤工尘肺属于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于是,我来到煤矿公司要求为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拒绝。
煤矿公司拒绝我的理由有两项:一是我退休时体检并没有查出职业病;二是我作为退休人员已脱离煤矿,与煤矿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那么,该煤矿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读者讲述的情况,可以确认煤矿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尘肺病属于职业病,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尽管退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但当事人退休后所查出的职业病毕竟是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再次,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有很大的不同。职业病的生成存在一个潜伏期,而尘肺病潜伏期更长,具有明显的隐匿性和迟发性特点,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
现实中,出现过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在退休体检时并未被检查出有职业病,而其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这类退休人员如果不能得到工伤认定,就无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对于这种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虽然读者在离职时未被查出有职业病,但在2年后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这显然与他长期从事采矿作业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读者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煤矿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鉴于煤矿公司拒绝为读者申请工伤认定,读者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即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读者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读者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读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有权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 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当然,如果该煤矿公司在读者从业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该煤矿公司自行承担上述各项费用。
我22岁时进入一家煤矿公司工作,岗位为采掘工。在职期间,一直从事井下作业,58岁时才回到地面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2022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时,煤矿公司为我安排了例行的退休前体检,体检结果是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慢性心脏病,没有显示存在疑似职业病的情况。退休后,我因哮喘、气粗等病症一直在家静养。
2024年11月,我因肺部疼痛前去医院检查,被查出尘肺病。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病情为煤工尘肺一期。经咨询,煤工尘肺属于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于是,我来到煤矿公司要求为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拒绝。
煤矿公司拒绝我的理由有两项:一是我退休时体检并没有查出职业病;二是我作为退休人员已脱离煤矿,与煤矿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那么,该煤矿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读者讲述的情况,可以确认煤矿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尘肺病属于职业病,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尽管退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但当事人退休后所查出的职业病毕竟是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再次,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有很大的不同。职业病的生成存在一个潜伏期,而尘肺病潜伏期更长,具有明显的隐匿性和迟发性特点,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
现实中,出现过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在退休体检时并未被检查出有职业病,而其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这类退休人员如果不能得到工伤认定,就无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对于这种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虽然读者在离职时未被查出有职业病,但在2年后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这显然与他长期从事采矿作业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读者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煤矿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鉴于煤矿公司拒绝为读者申请工伤认定,读者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即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读者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读者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读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有权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 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当然,如果该煤矿公司在读者从业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该煤矿公司自行承担上述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