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签订“无条件服从加班”协议合法吗?
来源:
作者:盛红梅
发表时间:2025-02-11 17:25:47
摘要:前段时间我应聘到一家塑料制品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企业又要求订立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读者咨询:
前段时间我应聘到一家塑料制品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企业又要求订立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请问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疑免除了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故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以与企业协商、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前段时间我应聘到一家塑料制品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企业又要求订立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请问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疑免除了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故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以与企业协商、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