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被处罚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12-24 18:03:59
摘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某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而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某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而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该物流公司因未能提供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被认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并受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对一家物流公司进行例行抽查时发现,该公司竟然无法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材料。这一发现立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他们意识到这家公司可能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该公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且违法程度被认定为较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该公司作出了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也明确告知了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然而,该物流公司在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既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5月2日生效。行政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向该公司发出了《催告书》,但该公司依然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因此,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8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元,合计1.6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某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法定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职权,而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又拒不履行缴交罚款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法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且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作出的行政罚款8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元,合计1.6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的法治基础,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行事,维护整个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秩序。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它不仅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任何忽视或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023年9月13日,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对一家物流公司进行例行抽查时发现,该公司竟然无法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材料。这一发现立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他们意识到这家公司可能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该公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且违法程度被认定为较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该公司作出了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也明确告知了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然而,该物流公司在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既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5月2日生效。行政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向该公司发出了《催告书》,但该公司依然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因此,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8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元,合计1.6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某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法定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职权,而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又拒不履行缴交罚款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法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且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作出的行政罚款8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元,合计1.6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的法治基础,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行事,维护整个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秩序。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它不仅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任何忽视或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