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 劳动者的工资和补偿会打水漂吗?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12-09 20:07:18
摘要:吴东辰(化名)于2019年3月开了一家超市,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吴东辰,超市名字叫乐众超市。
基本案情
吴东辰(化名)于2019年3月开了一家超市,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吴东辰,超市名字叫乐众超市。2024年1月9日,失业后的周女士急于找份工作,就应聘到乐众超市当起了收银员。老板吴东辰口头告知周女士,其工作时间为每天14时至21时,每周一休息1天,月工资为人民币4100元,但未与周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头几个月,周女士每月拿到的工资均为4100元。后来,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乐众超市的效益一直下滑,以致经常发不出工资。2024年10月8日,周女士以老板一直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递交辞职书后即未再上班。
辞职1个月后,周女士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乐众超市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1.23万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离职经济补偿金,但在草拟劳动仲裁申请书查询工商信息登记时,却发现乐众超市已经注销,去实际查看时,也是人去楼空。
周女士想知道以下问题:一是自己与乐众超市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二是在个体工商户主体注销的情况下,她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吗?三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究竟应当告谁?四是如果主张乐众超市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否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分析
一、周女士与乐众超市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据此,个体经济组织在雇佣劳动者时,就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应,周女士入职乐众超市后,遵守工作时间,按月领取工资,所从事的收银工作属于该超市的业务范围,显然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乐众超市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劳动责任。相应的,双方之间有关拖欠工资、未订立书面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性质。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乐众超市作为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后,虽然已经丧失了民事经营主体资格,但这并不免除经营者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即其注销前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到经营者吴东辰身上。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据此,个体工商户虽然注销了,但劳动者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而灭失。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在债务缠身时,企图通过恶意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是不能得逞的,最终将依法由出资人、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乐众超市在注销之前与周女士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故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虽然乐众超市已经注销,但不影响周女士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进行维权。不过,周女士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将乐众超市及其经营者吴东辰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最终,劳动仲裁委会依法裁决由吴东辰来承担劳动责任的。如果劳动仲裁委以乐众超市已经注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话,周女士可以持收到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周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会依法获得支持
对于周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将会依法裁决支持的。
一是向吴东辰索要所拖欠工资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应予以支持。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据此,面对周女士的索要欠薪请求,吴东辰应当举证证明没有这回事,否则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劳动仲裁委会依法裁决其向周女士支付欠薪。
二是对于索要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因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周女士可以向吴东辰索要从用工第2个月(即从2024年2月9日)开始至辞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索要数额以周女士每月实发工资的双倍为基数,扣除已发放的工资部分。
三是对于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应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周女士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吴东辰应当向周女士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吴东辰(化名)于2019年3月开了一家超市,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吴东辰,超市名字叫乐众超市。2024年1月9日,失业后的周女士急于找份工作,就应聘到乐众超市当起了收银员。老板吴东辰口头告知周女士,其工作时间为每天14时至21时,每周一休息1天,月工资为人民币4100元,但未与周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头几个月,周女士每月拿到的工资均为4100元。后来,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乐众超市的效益一直下滑,以致经常发不出工资。2024年10月8日,周女士以老板一直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递交辞职书后即未再上班。
辞职1个月后,周女士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乐众超市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1.23万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离职经济补偿金,但在草拟劳动仲裁申请书查询工商信息登记时,却发现乐众超市已经注销,去实际查看时,也是人去楼空。
周女士想知道以下问题:一是自己与乐众超市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二是在个体工商户主体注销的情况下,她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吗?三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究竟应当告谁?四是如果主张乐众超市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否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分析
一、周女士与乐众超市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据此,个体经济组织在雇佣劳动者时,就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应,周女士入职乐众超市后,遵守工作时间,按月领取工资,所从事的收银工作属于该超市的业务范围,显然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乐众超市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劳动责任。相应的,双方之间有关拖欠工资、未订立书面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性质。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乐众超市作为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后,虽然已经丧失了民事经营主体资格,但这并不免除经营者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即其注销前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到经营者吴东辰身上。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据此,个体工商户虽然注销了,但劳动者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而灭失。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在债务缠身时,企图通过恶意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是不能得逞的,最终将依法由出资人、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乐众超市在注销之前与周女士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故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虽然乐众超市已经注销,但不影响周女士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进行维权。不过,周女士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将乐众超市及其经营者吴东辰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最终,劳动仲裁委会依法裁决由吴东辰来承担劳动责任的。如果劳动仲裁委以乐众超市已经注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话,周女士可以持收到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周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会依法获得支持
对于周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将会依法裁决支持的。
一是向吴东辰索要所拖欠工资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应予以支持。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据此,面对周女士的索要欠薪请求,吴东辰应当举证证明没有这回事,否则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劳动仲裁委会依法裁决其向周女士支付欠薪。
二是对于索要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因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周女士可以向吴东辰索要从用工第2个月(即从2024年2月9日)开始至辞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索要数额以周女士每月实发工资的双倍为基数,扣除已发放的工资部分。
三是对于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应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周女士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吴东辰应当向周女士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