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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中就餐受伤,应该向旅行社还是酒店索赔?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12-02 18:56:38
摘要:我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三日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用餐。我在酒店用餐后准备离开,当行走至走廊处,因地面湿滑,我摔倒在酒店走廊上,致左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读者提问:

  我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三日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用餐。我在酒店用餐后准备离开,当行走至走廊处,因地面湿滑,我摔倒在酒店走廊上,致左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我要求旅行社赔偿我的各项损失,旅行社却说应当由酒店负责赔偿。请问,我究竟应该找谁索赔?

  律师解答:

  你可以在旅行社和酒店之间进行选择,但选择的赔偿主体不同,赔偿额度也可能有差别。

  你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须特别提出的是,判定违约责任,并不需要考虑过错的问题,只要存在违约的情形,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你与旅行社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因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酒店地面湿滑,导致你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缺陷,违反了合同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额赔偿你的损失。

  你也可以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该酒店地面湿滑,导致你摔倒受伤,酒店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酒店很可能以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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