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条据不慎丢失,还能够讨回欠薪吗?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11-22 17:58:13
摘要: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因资金短缺就向我出具了欠薪条据,欠薪条载明公司欠我2个月的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共计1.65万元,于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读者提问:
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因资金短缺就向我出具了欠薪条据,欠薪条载明公司欠我2个月的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共计1.65万元,于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2个月过后,我准备持欠薪条去公司领取款项时,却找不到欠薪条了,我现在担心公司会以我无法提供欠薪条为由拒绝支付欠薪。请问,欠薪条丢失后还能够讨回欠薪吗?
律师解答:
欠薪条据丢失并不影响你索要欠薪。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支付,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亦不例外,如果提出诉讼主张的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就要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劳资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举证能力有限,而用人单位能够利用管理优势掌握大量证据材料,因此,法律规定对有些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你在起诉索要欠薪时,只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之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即可。在诉讼中,由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拖欠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你如数支付了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会判决公司向你支付欠薪。
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因资金短缺就向我出具了欠薪条据,欠薪条载明公司欠我2个月的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共计1.65万元,于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2个月过后,我准备持欠薪条去公司领取款项时,却找不到欠薪条了,我现在担心公司会以我无法提供欠薪条为由拒绝支付欠薪。请问,欠薪条丢失后还能够讨回欠薪吗?
律师解答:
欠薪条据丢失并不影响你索要欠薪。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支付,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亦不例外,如果提出诉讼主张的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就要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劳资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举证能力有限,而用人单位能够利用管理优势掌握大量证据材料,因此,法律规定对有些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你在起诉索要欠薪时,只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之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即可。在诉讼中,由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拖欠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你如数支付了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会判决公司向你支付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