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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雇员工易陷入哪些误区?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11-18 19:17:14
摘要: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但在解雇员工时,除了应遵守法定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外,还要特别注意劳动法中的一些例外性规定,否则就会违法。
  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但在解雇员工时,除了应遵守法定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外,还要特别注意劳动法中的一些例外性规定,否则就会违法。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并非支付给赔偿金就能了事,其解雇决定可能还不算数。这里列举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犯的几个错误并进行评析,希望能给用人单位一些提醒,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 就可随意解雇?

  【案例】

  秦先生入职某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3个月后,因团队整体销售业绩不佳,领导很不满意,公司遂决定以支付赔偿金为代价,辞退秦先生。而秦先生拒收赔偿金,要求公司再给一次机会或者让他担任普通销售员。那么,秦先生的要求能实现吗?

  【说法】

  秦先生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并不是用人单位愿意赔钱就可以随意解雇。

  本案中,即使可以认定秦先生不能胜任经理一职,但公司也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可公司并未依法操作,而是直接解雇,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秦先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前提是劳动合同尚可继续履行。

  对具有特殊情况的职工 也可随意解雇?

  【案例】

  王女士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不时要进行孕检,还常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公司认为,人手本来就紧缺,王女士孕检和请假已经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况且接下来还将休较长的产假,公司负担太重,遂决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那么,对已怀孕的王女士,公司能想解雇就解雇吗?

  【说法】

  该公司无权解雇王女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将上述劳动者纳入裁员之列。只有当上述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时,才可以解雇。

  领导研究出的规章制度 也可作为解雇依据?

  【案例】

  宗先生在车间工作时与组长发生争吵、扭打,但未造成任何伤害。事后,宗先生向组长赔礼道歉。可公司不依不饶,以宗先生不服管理,影响恶劣,违反了《员工手册》为由,对其作出解雇决定。而该份《员工手册》是公司几个领导研究制定的,并未经召开相关职工会议进行讨论通过。那么,公司能依据《员工手册》解雇宗先生吗?

  【说法】

  公司构成违法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要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具有合法性,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二是制定程序符合民主程序,即规章制度必须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三是经过公示或者已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公司根据无效的《员工手册》解雇宗先生,无疑属于违法。

  不事先通知工会也无妨?

  【案例】

  朱女士因对部门经理陶某不满,就偷偷向陶某身上泼洒污物,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公司以朱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女士离职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公司未事先将解雇理由通知单位工会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那么,对严重违纪的员工进行解雇,未通知工会也违法解雇吗?

  【说法】

  解雇员工不但要实体合法,还必须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这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程序性要求,也是工会对用工行为拥有监督权的体现。若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定程序,也无疑构成违法。

  本案中,朱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解雇决定,解雇理由正确、充分且合法,但由于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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