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520”“1314”这种恋爱转账该如何认定?
来源:
作者:刘美玲 钟丽群
发表时间:2024-11-18 19:16:47
摘要: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你侬我侬,不分彼此,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来表达爱意,比如“520”“1314”……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你侬我侬,不分彼此,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来表达爱意,比如“520”“1314”……但不是每段感情都能走到最后,有的好聚好散,也有的因昔日经济往来而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那么,恋爱期间“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该如何认定呢?
2021年6月,小丽(化名)和阿陶(化名)两人经相亲认识后开始恋爱交往,2022年11月分手。恋爱期间,阿陶以经营养猪场、买车资金不足等理由,多次向女友小丽借款,小丽向阿陶转款38笔,合计72.646万元,其中3笔转账为520元。阿陶在两人恋爱期间以及分手后,陆续向小丽转款,并用其车辆抵债22万元。2023年8月,阿陶向小丽转款1万元后,尚欠31.22万元。小丽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要求阿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阿陶共计向小丽转款16笔,合计20.6772万元,其中3笔转账为520元,3笔为阿陶借钱之前向小丽转账中数额较小的金额共计442元。
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含义的转账,已经超出一般人对民间借贷观念的理解,应当认定为是基于示爱而作出的赠与行为,在借款或者还款中应予以扣减,因此小丽与阿陶之间的借款金额为72.49万元(726460元-520元×3);而阿陶转给小丽的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其借钱之前向小丽转账中数额较小的金额亦应予以扣除,故应认定阿陶向小丽转款属于偿还借款的金额为20.477万元(206772元-520元×3-442元)。
结合阿陶用其车辆抵债22万元的事实,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阿陶向小丽归还借款本金30.013万元及其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情侣间为增进情感或者为表达爱意,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恋爱的关系程度、金额的特殊含义、转账附言等,在认定情侣间的转账性质时,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对于像该案中“520”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与。恋爱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小额开支或赠与,一般也不认定为情侣之间的借款或还款,在分手后亦不需要返还。但是如果明确约定为借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即便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借款方也有偿还的义务。
2021年6月,小丽(化名)和阿陶(化名)两人经相亲认识后开始恋爱交往,2022年11月分手。恋爱期间,阿陶以经营养猪场、买车资金不足等理由,多次向女友小丽借款,小丽向阿陶转款38笔,合计72.646万元,其中3笔转账为520元。阿陶在两人恋爱期间以及分手后,陆续向小丽转款,并用其车辆抵债22万元。2023年8月,阿陶向小丽转款1万元后,尚欠31.22万元。小丽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要求阿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阿陶共计向小丽转款16笔,合计20.6772万元,其中3笔转账为520元,3笔为阿陶借钱之前向小丽转账中数额较小的金额共计442元。
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含义的转账,已经超出一般人对民间借贷观念的理解,应当认定为是基于示爱而作出的赠与行为,在借款或者还款中应予以扣减,因此小丽与阿陶之间的借款金额为72.49万元(726460元-520元×3);而阿陶转给小丽的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其借钱之前向小丽转账中数额较小的金额亦应予以扣除,故应认定阿陶向小丽转款属于偿还借款的金额为20.477万元(206772元-520元×3-442元)。
结合阿陶用其车辆抵债22万元的事实,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阿陶向小丽归还借款本金30.013万元及其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情侣间为增进情感或者为表达爱意,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恋爱的关系程度、金额的特殊含义、转账附言等,在认定情侣间的转账性质时,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对于像该案中“520”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与。恋爱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小额开支或赠与,一般也不认定为情侣之间的借款或还款,在分手后亦不需要返还。但是如果明确约定为借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即便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借款方也有偿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