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时分批次结算 能否要求分别“退一赔十”?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11-15 18:18:36
摘要:我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速冻水饺,单价13.9元。回家后发现已过保质期2天。第二天上午,我到该超市购买了相同批次的10袋速冻水饺,银行卡刷卡10次支付,通过喷码可见该批水饺已过保质期3天。
读者提问:
我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速冻水饺,单价13.9元。回家后发现已过保质期2天。第二天上午,我到该超市购买了相同批次的10袋速冻水饺,银行卡刷卡10次支付,通过喷码可见该批水饺已过保质期3天。随后,我以11袋水饺均已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超市退货返款,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水饺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1.1万元。超市同意“退一赔十”,但不同意按结算次数分别“退一赔十”。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比如,购买到一袋过期面包,单价8元,按10倍计算的话只有80元,由于不足以惩罚商家,故应按1000元进行赔偿。这一条款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催生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但是,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这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此,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该规定在进一步肯定“知假买假”者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限定购买者只能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索赔。
本案中,你购买11袋水饺没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你有权向超市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但你主张按结算次数分别赔偿不符合规定,而应当以11袋水饺的总金额152.9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即超市应当赔偿你1529元。
我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速冻水饺,单价13.9元。回家后发现已过保质期2天。第二天上午,我到该超市购买了相同批次的10袋速冻水饺,银行卡刷卡10次支付,通过喷码可见该批水饺已过保质期3天。随后,我以11袋水饺均已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超市退货返款,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水饺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1.1万元。超市同意“退一赔十”,但不同意按结算次数分别“退一赔十”。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比如,购买到一袋过期面包,单价8元,按10倍计算的话只有80元,由于不足以惩罚商家,故应按1000元进行赔偿。这一条款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催生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但是,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这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此,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该规定在进一步肯定“知假买假”者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限定购买者只能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索赔。
本案中,你购买11袋水饺没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你有权向超市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但你主张按结算次数分别赔偿不符合规定,而应当以11袋水饺的总金额152.9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即超市应当赔偿你1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