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 员工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
作者:盛红梅
发表时间:2024-11-13 18:40:32
摘要:今年4月份,我应聘至某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目前,我已在该公司工作有5个多月时间了,但在此期间单位并未按照有关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读者提问:
今年4月份,我应聘至某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目前,我已在该公司工作有5个多月时间了,但在此期间单位并未按照有关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能否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能否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4月份,我应聘至某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目前,我已在该公司工作有5个多月时间了,但在此期间单位并未按照有关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能否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能否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