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拖欠员工社保近百万,违法!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11-04 17:48:18
摘要: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不贷。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社会保险费拖欠的案件作出了裁定,要求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总计97万余元。
2023年9月,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在调查中发现,钦州市某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杨某等52名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共计50万余元,并产生了47万余元的滞纳金,合计近百万元。这些被拖欠的社保费用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项目,严重影响了员工的日常生活和未来保障。面对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社保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1月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全部欠费及滞纳金。然而,尽管社保中心多次催告并明确告知了法律后果,该房地产公司仍置若罔闻,仅在之后为张某、郭某两人补缴了部分费用,对剩余50人的欠费问题始终未予解决。无奈之下,社保中心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立即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社保中心的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因此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其作出的补缴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最终,法院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书确定的房地产公司欠缴杨某等50人的社会保险费50万余元及滞纳金47万余元,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二、限房地产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第一项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官提醒: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此举不仅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他们的辛勤付出与贡献是企业持续成长与繁荣的关键。社会保险费作为员工未来生活的重要保障,其缴纳不仅关乎员工个人福祉,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及长期稳定发展。因此,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确保每一笔费用都能按时、足额地缴纳到位。任何形式的拖欠、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员工权益的严重侵害,并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责令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甚至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严重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及正常经营活动。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社会保险费拖欠的案件作出了裁定,要求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总计97万余元。
2023年9月,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在调查中发现,钦州市某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杨某等52名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共计50万余元,并产生了47万余元的滞纳金,合计近百万元。这些被拖欠的社保费用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项目,严重影响了员工的日常生活和未来保障。面对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社保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1月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全部欠费及滞纳金。然而,尽管社保中心多次催告并明确告知了法律后果,该房地产公司仍置若罔闻,仅在之后为张某、郭某两人补缴了部分费用,对剩余50人的欠费问题始终未予解决。无奈之下,社保中心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立即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社保中心的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因此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其作出的补缴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最终,法院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书确定的房地产公司欠缴杨某等50人的社会保险费50万余元及滞纳金47万余元,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二、限房地产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第一项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官提醒: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此举不仅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他们的辛勤付出与贡献是企业持续成长与繁荣的关键。社会保险费作为员工未来生活的重要保障,其缴纳不仅关乎员工个人福祉,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及长期稳定发展。因此,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确保每一笔费用都能按时、足额地缴纳到位。任何形式的拖欠、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员工权益的严重侵害,并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责令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甚至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严重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及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