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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中 刷单能否作为减免赔偿数额的理由?
来源:    作者:陈焯莹    发表时间:2024-11-04 17:47:56
摘要:网购时代,刷单行为屡禁不止。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网店侵权一知名商标,页面销量显示9000+,但网店店主辩称此销量为刷单,实际销量只有十几单,赔偿金额不应过高。
  网购时代,刷单行为屡禁不止。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网店侵权一知名商标,页面销量显示9000+,但网店店主辩称此销量为刷单,实际销量只有十几单,赔偿金额不应过高。法院审理认为,刷单是以虚构交易的不正当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能作为减免赔偿数额的理由。

  某体育用品公司创建品牌多年一直沿用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近期,该知名体育品牌发现某电商平台上高某开设的店铺未经授权在所售商品及商品宣传中使用了该体育品牌的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不仅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更扰乱了市场秩序。据此,该公司将高某诉至覃塘区人民法院。高某对侵权事实未表示异议,但辩称存在刷单行为,应减少实际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对体育品牌商标的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某体育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电商经济高度依赖用户的注意力而发展,与消费者的点击量等数据或流量密切相关,而经营者也可通过数据了解目标消费者的喜好,真实的数据对经营者及用户的正确选择、决策都至关重要。故而刷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降低主观过错程度、逃避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网店经营者应当对其对外公布的销售数量负责,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影响消费者的真实选择,减损市场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不应被鼓励和提倡。基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殊性,刷单行为虽然没有形成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不会导致权利人的直接损失,但仍然可能带来价格侵蚀销量流失、商誉下降等间接损失,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扣除刷单虚假销量,同时计入权利人因刷单受到的定价、销量、商誉等间接损失,以提升赔偿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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