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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这些法律规定您应该知道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10-08 19:10:20
摘要: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企业不配合职业病诊断怎么办?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特殊权利……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广大劳动者有必要知道。

  如何判断自已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案例】

  马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笔杆子,由于长期伏案工作,每天对着电脑敲键盘,从而导致身体多处不适。2024年9月,马某因腰背和颈部疼痛厉害,就到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医生诊断其患上了颈椎病。马某想知道,颈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说法】

  颈椎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与工作有关的某种疾病是不是职业病,一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一是必须有劳动关系,即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二是必须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三是必须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目前,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

  由于长期伏案工作和无纸化办公,办公室一族多患有颈椎病、干眼症、腰肌劳损等疾病,这种新型职业危害近年来呈高发态势。虽然这些疾病的发生与职业有关,但并不符合职业病的构成条件,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未将颈椎病等疾病纳入其中。

  企业不配合职业病诊断怎么办?

  【案例】

  朱某在某模具公司的打模铸件岗位上工作多年,于2024年8月从模具公司离职。在离职体检中,朱某因被查出哮喘和听力损伤等疾病,遂提出了职业病诊断申请。但由于模具公司拒绝出具相关诊断资料,致使职业病诊断机构迟迟未作出诊断结论。那么,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说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如果模具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其提供,朱某本人也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模具公司仍不配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朱某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朱某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朱某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模具公司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能否与疑似职业病患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于2021年8月到某家具厂从事家具面板切割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车间粉尘很大,员工一天下来经常灰头土脸。从2024年7月开始,王某常常感到胸口痛、气喘、呼吸困难,遂到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并接受医学观察。然而此时家具厂向王某送达了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那么,家具厂的做法对吗?

  【说法】

  一方面,家具厂的做法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就是说,劳动者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不得采用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尘肺病属于职业病,家具厂在王某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后的医学观察期间内,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法。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家具厂应当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承担王某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离职后查出尘肺病,原单位应当负责吗?

  【案例】

  顾某自2015年1月到某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后因身体不适,于2024年3月提出辞职,但煤矿公司未安排其做离职体检。离职2个月后,顾某因肺部疼痛去医院查出尘肺病,后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并获知煤工尘肺属于职业病。可煤矿公司以顾某已经离职、与其再无任何关系为由而不管不问。那么,员工离职后查出职业病,原单位可以撒手不管吗?

  【说法】

  一方面,煤矿公司应当承担顾某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防治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本案中,顾某在离职2个月后就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这显然与其长期从事采矿作业有因果关系,该煤矿公司不能以你已经离职为由推卸责任,而应当安排你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另一方面,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围,顾某可以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且离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鉴于煤矿公司不作为,你本人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再一方面,顾某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话,还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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