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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三年未还,能否追回?
来源:    作者:黄莹    发表时间:2024-10-08 19:09:52
摘要:三年诉讼时效过了,当事人有合理诉求的,可以起诉,但是不一定能胜诉,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
  三年诉讼时效过了,当事人有合理诉求的,可以起诉,但是不一定能胜诉,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3月5日,原告黄某将2万元现金出借给被告覃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覃某于2021年5月5日前归还借款给原告黄某。借款逾期整整三年时间,被告覃某一直未主动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原告黄某也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还款。直至2024年6月2日,原告黄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覃某追讨借款,覃某并未回复黄某。2024年6月26日,原告黄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覃某发送信息追讨借款时,被告覃某发送信息回复称没有拿到原告覃某的钱。2024年7月1日,原告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时间是2021年3月5日,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21年5月5日,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该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被告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予以证实,借款协议已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及约定的还款时间,对被告辩称其未得到过原告2万元借款,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1年5月5日前,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1年5月6日起算三年。原告自述被告在2021年12月委托朋友的孩子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2000元,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还款的事实及还款的时间,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庭审陈述,其借款给被告后每年都向被告追讨还款,但原告却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于2024年6月2日前向被告追讨还款的证据,故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24年6月2日之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时,被告未曾作出过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无法重新计算,故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会规定一定“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持续到该期间会因为其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保护持续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的人。因此,权利人应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对其殆于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胜诉权,同时对义务人产生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权利人对其提出的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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