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带货公司签约后未依约直播 已支付的直播服务费能否追回?
来源:
作者:陆嘉琪
发表时间:2024-09-24 18:11:01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和电商带货公司合作或者和主播签约的方式加入直播带货的赛道,借以不断提升产品的知名度,拓展产品销售的渠道。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和电商带货公司合作或者和主播签约的方式加入直播带货的赛道,借以不断提升产品的知名度,拓展产品销售的渠道。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商家却因此闹上了官司。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通过某平台账号为原告安排产品销售直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直播服务费3.5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为原告进行直播服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安排直播事宜,被告均以没有档期、坑位已满为由推脱。2023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款项,被告仍以在排期为由未退还。2023年11月,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退还款项事宜,被告亦未作出回应且把原告微信删除,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产品宣传直播服务费3.5万元,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现被告未按时履行直播销售产品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约,致使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书》,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直播服务费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销售模式,成为不少商家卖货首选。商家在与直播带货公司签订协议时需谨慎,协议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达到目的效果做出细致的约定,尤其是要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在协议期间依约办事,避免后续产生矛盾和纠纷。
2023年9月,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通过某平台账号为原告安排产品销售直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直播服务费3.5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为原告进行直播服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安排直播事宜,被告均以没有档期、坑位已满为由推脱。2023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款项,被告仍以在排期为由未退还。2023年11月,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退还款项事宜,被告亦未作出回应且把原告微信删除,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产品宣传直播服务费3.5万元,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现被告未按时履行直播销售产品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约,致使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书》,被告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原告广西某食品公司直播服务费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销售模式,成为不少商家卖货首选。商家在与直播带货公司签订协议时需谨慎,协议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达到目的效果做出细致的约定,尤其是要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在协议期间依约办事,避免后续产生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