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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注销,应当找谁索要欠薪?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8-30 18:27:38
摘要:我从甲公司离职时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有结清,公司财务部门有欠薪的记录,而且让我复印了该记录。我从公司离职后回老家工作,其间甲公司一直未支付欠薪。由于两地距离较远、请事假很困难,故一直未抽出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最近,新单位批准我休年假,于是我就马不停蹄地赶到甲公司所在地,此时才得知公司已经注销关闭了。请问,我现在该找谁讨要拖欠的工资?
  读者提问:

  我从甲公司离职时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有结清,公司财务部门有欠薪的记录,而且让我复印了该记录。我从公司离职后回老家工作,其间甲公司一直未支付欠薪。由于两地距离较远、请事假很困难,故一直未抽出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最近,新单位批准我休年假,于是我就马不停蹄地赶到甲公司所在地,此时才得知公司已经注销关闭了。请问,我现在该找谁讨要拖欠的工资?

  律师解答:

  你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支付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你现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把甲公司、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样,在甲公司已无财产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会裁决由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向你支付欠薪。

  另外,你也可以直接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解散、注销前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甲公司在解散前拖欠你的工资,你属于债权人。因此,你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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