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补发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8-19 18:20:17
摘要: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因未与员工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归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85万元。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因未与员工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归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85万元。
归某于2022年2月看到某建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后前往应聘,并于同月23日被录用,约定从事备货、送货、验货等工作,月工资3500元,并由某建材公司提供工作餐。尽管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某建材公司一直未与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及其妻子通过微信群向归某分派工作任务。然而,在2023年2月23日,因工作原因,钱某将归某移出工作微信群,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归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11日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归某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并驳回归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2023年9月1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不需要向被告归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某建材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不需要向归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双方对于归某为某建材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是某建材公司与归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归某的工作内容属于某建材公司的日常工作,关系比较长期稳定,工作内容均由某建材公司单方指派,而不是临时就具体劳务进行平等协商、结算报酬,归某全职为某建材公司工作,除此之外,并不承接其他劳务,与一般提供劳务者的特征不符,某建材公司在聊天中用到“上班”“工资”“加工资”等词语,对于归某的餐费作出限制,归某不休息需要向某建材公司请假等事实均证实双方之间需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归某主张与某建材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予以采信。
某建材公司与归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根据某建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当事人陈述,某建材公司的工资为每个月3500元。因此,某建材公司应向归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对于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双方没有异议,法院不再审理。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归某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二倍的工资”是指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的正常工资外,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同数额的工资作为补偿。至于具体要支付多少个月的二倍工资,这取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时长。本案中,归某从2022年2月23日开始工作,而用人单位直到2023年2月23日都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从2022年3月23日开始至2022年2月23日止的11个月的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这一年之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二倍工资的支付就应该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起停止。
归某于2022年2月看到某建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后前往应聘,并于同月23日被录用,约定从事备货、送货、验货等工作,月工资3500元,并由某建材公司提供工作餐。尽管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某建材公司一直未与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及其妻子通过微信群向归某分派工作任务。然而,在2023年2月23日,因工作原因,钱某将归某移出工作微信群,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归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11日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归某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并驳回归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2023年9月1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不需要向被告归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某建材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不需要向归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双方对于归某为某建材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是某建材公司与归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归某的工作内容属于某建材公司的日常工作,关系比较长期稳定,工作内容均由某建材公司单方指派,而不是临时就具体劳务进行平等协商、结算报酬,归某全职为某建材公司工作,除此之外,并不承接其他劳务,与一般提供劳务者的特征不符,某建材公司在聊天中用到“上班”“工资”“加工资”等词语,对于归某的餐费作出限制,归某不休息需要向某建材公司请假等事实均证实双方之间需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归某主张与某建材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予以采信。
某建材公司与归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根据某建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当事人陈述,某建材公司的工资为每个月3500元。因此,某建材公司应向归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对于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双方没有异议,法院不再审理。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归某二倍工资差额3.8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二倍的工资”是指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的正常工资外,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同数额的工资作为补偿。至于具体要支付多少个月的二倍工资,这取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时长。本案中,归某从2022年2月23日开始工作,而用人单位直到2023年2月23日都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从2022年3月23日开始至2022年2月23日止的11个月的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这一年之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二倍工资的支付就应该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