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填错离职原因致我无法领失业金,可否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8-15 17:54:47
摘要:我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保。工作3年后,公司提出给我一笔补偿,让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读者提问:
我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保。工作3年后,公司提出给我一笔补偿,让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我离职后一直未找到工作,于是去社区办理失业登记,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某公司在失业保险申报系统中将我的离职原因填写为“本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方面,法律对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自愿辞职,以及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提出的,这两种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余的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案中,虽然你与公司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于是公司先提出的,故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且你与公司已经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了,你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
另一方面,公司应及时纠正错误,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由于公司填错离职原因,导致你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你有权要求公司及时纠正。如果公司拒绝纠正,因此导致你不能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则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即按照你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依法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赔偿。
我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保。工作3年后,公司提出给我一笔补偿,让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我离职后一直未找到工作,于是去社区办理失业登记,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某公司在失业保险申报系统中将我的离职原因填写为“本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方面,法律对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自愿辞职,以及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提出的,这两种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余的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案中,虽然你与公司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于是公司先提出的,故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且你与公司已经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了,你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
另一方面,公司应及时纠正错误,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由于公司填错离职原因,导致你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你有权要求公司及时纠正。如果公司拒绝纠正,因此导致你不能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则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即按照你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依法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