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未迁移能否享受集体经济收益?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8-12 19:11:20
摘要:女子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村集体能否剥夺外嫁女的收益分配权?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女子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村集体能否剥夺外嫁女的收益分配权?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张蝶(化名)于1992年4月出生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某村民小组。结婚后,张蝶选择随夫居住,但户籍还在原籍。2019年10月18日,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制定的《集体经济分配实施方案》中,张蝶因外嫁女身份被排除在集体收益分配之外,涉及首次分配金额9000元。随后,2021年和2022年的两次分配中,张蝶因相同理由未获分配,金额分别为9500元和1.2万元,累计未分配金额3.05万元。面对连续三次的权益排除,张蝶多次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但均未达成一致。张蝶认为,其从小在该村民小组生活,系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分配的权利,故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所在村民小组支付集体资金分配款3.05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垌镇某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发包集体土地所得收益在内的集体收益。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在《集体经济分配实施方案》中决定不给张蝶分配集体收益的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张蝶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应属无效。大垌镇某村民小组提出的分配方案经过村集体表决等理由仅表明其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但不能证明其分配方案没有损害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至于大垌镇某村民小组主张,张蝶没有在大垌镇某村民小组生活居住,属于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分配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益的情形,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张蝶在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对集体收益制定分配方案时,已具有大垌镇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根据《集体经济分配实施方案》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在2019年、2021年、2022年分三次每人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共3.05万元,张蝶依据其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求大垌镇某村民小组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共3.0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向原告张蝶支付集体收益款共3.0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第1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及第56条第1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涉及这些方面的决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妇女的权益。此外,这些决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说,她们同样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权益。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侵害了外嫁女的权益,外嫁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蝶(化名)于1992年4月出生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某村民小组。结婚后,张蝶选择随夫居住,但户籍还在原籍。2019年10月18日,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制定的《集体经济分配实施方案》中,张蝶因外嫁女身份被排除在集体收益分配之外,涉及首次分配金额9000元。随后,2021年和2022年的两次分配中,张蝶因相同理由未获分配,金额分别为9500元和1.2万元,累计未分配金额3.05万元。面对连续三次的权益排除,张蝶多次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但均未达成一致。张蝶认为,其从小在该村民小组生活,系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分配的权利,故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所在村民小组支付集体资金分配款3.05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垌镇某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发包集体土地所得收益在内的集体收益。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在《集体经济分配实施方案》中决定不给张蝶分配集体收益的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张蝶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应属无效。大垌镇某村民小组提出的分配方案经过村集体表决等理由仅表明其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但不能证明其分配方案没有损害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至于大垌镇某村民小组主张,张蝶没有在大垌镇某村民小组生活居住,属于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分配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益的情形,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张蝶在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对集体收益制定分配方案时,已具有大垌镇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根据《集体经济分配实施方案》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在2019年、2021年、2022年分三次每人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共3.05万元,张蝶依据其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求大垌镇某村民小组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共3.0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垌镇某村民小组向原告张蝶支付集体收益款共3.0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第1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及第56条第1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涉及这些方面的决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妇女的权益。此外,这些决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说,她们同样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权益。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侵害了外嫁女的权益,外嫁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