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转包、挂靠,农民工权益受损谁担责?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8-09 17:47:46
摘要: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况很普遍,农民工是劳务分包、转包、挂靠中的主要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况很普遍,农民工是劳务分包、转包、挂靠中的主要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时,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呢?
工程款已付给分包人,农民工却没拿到工资,谁来担责?
案例:
甲建筑公司承包到一处建筑工程后,将安装模板部分分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某工程队,工程队老板吕某雇请王某等人做木工。工程做完后,王某讨要工钱却联系不上吕某,于是找到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称已经将工程款结清给工程队,应由工程队老板负责支付工资。那么,虽然工程款已结清给分包单位,但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谁来担责?
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工程队拖欠王某的工钱,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而不能以工钱已结清给工程队为由推卸责任。
包工头代领工资后不付给农民工,谁来担责?
案例:
赵某随包工头孟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安装工作,包工头孟某从乙建筑公司将工资代领后,不但没有将工资发放给赵某和其他工友,反而去购买了一辆汽车自用。那么,包工头代领工资后用于自己花销,农民工该找哪个要工资?
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因此,用工单位在劳动者未授权由包工头领取工资的情况下,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的,视为未履行发放工资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有权要求乙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违法转包工程,谁是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
案例:
丙建筑公司中标一项劳务工程项目后,就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窦某,窦某遂招用袁某等二十几位农民工到工地干活。袁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丙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与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袁某遭受的损害自然应当由实际用工人窦某负责赔偿。那么,丙建筑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点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丙建筑公司将所承包的劳务工程转给窦某负责施工,而窦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袁某因工受伤的工伤赔偿责任。
个人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案例:
陆某组建的施工队没有取得建筑资质,每次揽活时都要借用他人的资质。2024年4月,某县决定对一处雨污分流进行改造,陆某想做该工程,于是就找到丁建筑公司希望能以其名义前去投标,丁建筑公司在谈拢管理费后欣然同意。中标后,一直随陆某干活的康某在地面水沟施工时被石块砸伤,构成十级伤残。丁建筑公司认为受害人康某并不是自己雇佣的,自然对康某的伤害不该负任何责任,康某应当向实际用工人陆某索赔。那么,丁建筑公司的说法对吗?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领域,挂靠主要是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丁建筑公司同意陆某以其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因此,丁建筑公司应当对康某的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与康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当然,丁建筑公司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挂靠人陆某追偿。
工程款已付给分包人,农民工却没拿到工资,谁来担责?
案例:
甲建筑公司承包到一处建筑工程后,将安装模板部分分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某工程队,工程队老板吕某雇请王某等人做木工。工程做完后,王某讨要工钱却联系不上吕某,于是找到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称已经将工程款结清给工程队,应由工程队老板负责支付工资。那么,虽然工程款已结清给分包单位,但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谁来担责?
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工程队拖欠王某的工钱,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而不能以工钱已结清给工程队为由推卸责任。
包工头代领工资后不付给农民工,谁来担责?
案例:
赵某随包工头孟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安装工作,包工头孟某从乙建筑公司将工资代领后,不但没有将工资发放给赵某和其他工友,反而去购买了一辆汽车自用。那么,包工头代领工资后用于自己花销,农民工该找哪个要工资?
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因此,用工单位在劳动者未授权由包工头领取工资的情况下,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的,视为未履行发放工资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有权要求乙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违法转包工程,谁是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
案例:
丙建筑公司中标一项劳务工程项目后,就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窦某,窦某遂招用袁某等二十几位农民工到工地干活。袁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丙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与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袁某遭受的损害自然应当由实际用工人窦某负责赔偿。那么,丙建筑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点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丙建筑公司将所承包的劳务工程转给窦某负责施工,而窦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袁某因工受伤的工伤赔偿责任。
个人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案例:
陆某组建的施工队没有取得建筑资质,每次揽活时都要借用他人的资质。2024年4月,某县决定对一处雨污分流进行改造,陆某想做该工程,于是就找到丁建筑公司希望能以其名义前去投标,丁建筑公司在谈拢管理费后欣然同意。中标后,一直随陆某干活的康某在地面水沟施工时被石块砸伤,构成十级伤残。丁建筑公司认为受害人康某并不是自己雇佣的,自然对康某的伤害不该负任何责任,康某应当向实际用工人陆某索赔。那么,丁建筑公司的说法对吗?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领域,挂靠主要是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丁建筑公司同意陆某以其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因此,丁建筑公司应当对康某的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与康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当然,丁建筑公司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挂靠人陆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