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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合格再录用的做法违法吗?
来源:    作者:盛红梅    发表时间:2024-07-19 18:00:50
摘要:经过面试、实操等程序后,我应聘到一家餐饮公司担任厨师。上班时,人事主管却告知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录用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这一规定合法吗?
  读者提问:

  经过面试、实操等程序后,我应聘到一家餐饮公司担任厨师。上班时,人事主管却告知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录用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这一规定合法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试用期结束再录用劳动者的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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