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美发店员工因不满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判决美发店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海某自2017年9月起在钦州市钦北区某美发店担任前台接待及收银工作,但在任职期间,该美发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0月,由于美发店与前任管理者包某之间存在法律纠纷,与包某属亲戚关系的海某的工作一度受到影响。尽管之后她恢复了工作,但在2022年12月,美发店单方面将其职位从收银员调整为全职接待员,并降低了她的工资待遇。海某对此表示不满,并于2023年5月正式向美发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随后的劳动仲裁过程中,海某要求美发店支付欠发的工资1.4035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9998万元。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美发店需向海某支付工资约1.15万元和经济补偿金1.74万元元。美发店对仲裁结果不服,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免除支付上述款项的责任。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发店和海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海某的工作岗位一直是前台收银工作,工资待遇为2500元底薪+绩效+老员工福利300元等。但是从2023年12月5日起,美发店将海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前台接待,工资降为底薪1600元+老员工福利300元,美发店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调岗降薪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故美发店的单方调岗降薪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海某要求按调岗前的工资待遇支付劳动报酬,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经过核算,确定海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2800元(底薪2500元+老员工福利30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美发店应支付海某工资总额为17315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欠11541.37元,故美发店应支付海某工资11541.37元。美发店请求无须向海某支付工资11541.37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美发店对海某实施的单方调岗降薪行为,以及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做法,均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海某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美发店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海某主张美发店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海某在美发店的工作年限为5年7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海某的经济补偿金应计算6个月。海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93.78元,因此,美发店应支付海某经济补偿金17362.68元。综上所述,美发店的诉讼请求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钦州市钦北区某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某支付工资11541.37元、经济补偿金17362.68元。美发店不服,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若因劳动者不服从调岗调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赔偿金。调岗降薪本质上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调岗降薪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降薪,并以调岗降薪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不服从调岗降薪安排,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需支付赔偿金。